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机构:水利部 发文时间:2017年12月22日 文 号:水利部令第49号 重要内容: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六、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七条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十五、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第七条第(一)项中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修改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2、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机构:水利部 发文时间:2017年11月13日 文 号:水利部公告[2017]32号 重要内容: 八、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 十六、宣布《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失效。 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发布机构:水利部 发文时间:2017年11月13日 文 号:水保[2017]365号 重要内容: (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二)明确验收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三)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 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水利部 发文时间:2017年03月9日 文 号:水资源[2017]101号 重要内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水利部 发文时间:2016年03月24日 文 号:办水保[2016]65号 重要内容: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机构:水利部发文时间:2016年02月02日文 号:办水保[2016]21号重要内容:
7、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意见发布机构:水利部发文时间:2016年01月26日文 号:水保[2016]37号重要内容: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发布机构:水利部发文时间:2016年03月18日文 号:办水保[2016]59号重要内容:
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水利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6年6月29日 文 号:办水保【2016】123号 主要内容: 1、严格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时限; 2、切实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质量; 3、全面推进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信息化管理; 4、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即十条红线) 10、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水利部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3日 文 号: 水保【2016】245号 主要内容: 1、明确验收管理责任及依据; 2、验收组织形式分类; 3、法人验收程序及内容; 4、政府验收程序及内容; 5、各省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验收管理办法 11、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单位:水利部 发文时间:2016年9月2日 文 号:水保【2016】310号 主要内容: 1、原应由我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水利项目外,其它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已由我部作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但本次下放权限后应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工作相应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本次下放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次下放。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责任,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接住管好,确保审批质量和效率。 4、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 1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水利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6年12月23日 文 号:办水保【2016】227号 主要内容: 1、准确把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的性质和任务; 2、切实落实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 3、进一步明确评估单位的技术支撑作用和把关责任; 4、严格把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关; 5、依法全面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6、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情况(即验收不合格十一条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