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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3.1 规划定位 1
3.2 指导思想 1
3.3 规划主要任务 1
3.4 编制主体 2
3.5 规划范围 2
3.6 规划期限 2
3.7 编制依据 2
3.8 土地用途规划分类 2
4 程序与方法 3
4.1 规划程序 3
4.2 工作方法 3
5 规划内容 4
5.1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4
5.2 土地利用潜力调查与评价 5
5.3 土地需求分析 5
5.4 确定规划基数 6
5.5 确定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 7
5.6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7
5.7 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8
5.8 落实整理复垦开发任务 10
5.9 制定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 11
5.10 细化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12
5.11 安排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14
5.12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5
6 规划成果 17
6.1 规划文本 17
6.2 规划说明 18
6.3 规划图件 18
6.4 其他材料 20
附录A土地用途规划分类及其含义 21
附录B土地用途规划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应关系表 23
附录C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指标体系 25
附录D文本附表 26
附录E市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一般程序和方法 31
附录F人口预测的内容和方法 34
附录G有关建设用地规划采用的用地标准 36
前 言
为了加强对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制订《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明确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市(地)级行政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照本规程。
面积较小的市可参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TD/T 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总则
3.1 规划定位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级规划)是落实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指导县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规划层次,具有政策性、结构性、空间性和约束性,是统筹市域土地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土地审批和监管的基本依据。
3.2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相统一,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协调区域土地利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3 规划任务
市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1)落实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任务;
2)对市域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与主要用地规模进行安排;
3)制定区域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调控和指导县(区)土地利用;
4)确定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模、范围、用途和时序;
5)安排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6)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3.4 编制主体
市级规划的编制主体为市级人民政府。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市级规划具体组织编制工作。
3.5 规划范围
市级规划范围为市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
沿海地区市级规划范围除现状土地外,还应包括规划期间自然形成和围填海形成的土地。
3.6 规划期限
市级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15年。在规划期限内,要提出近期(一般为5年)土地利用安排。
3.7 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
2)国家政策。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文件。
3)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等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相关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和所在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5)依法组织开展并公布的相关调查评价成果。
3.8 土地用途规划分类
为满足市级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需要,在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相衔接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用途规划分类。
土地用途规划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用地;二级类10个,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其他用地分为水域和自然保留地。建设用地进一步划分三级类(14个),其他用地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划分三级类。
土地用途规划分类及其含义见附录A。
3.9 其他要求
市级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数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规划成果数据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4 方法与程序
4.1 工作方法
4.1.1 政府组织
市级规划编制在市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4.1.2 部门协作
市级规划编制应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规划编制中的资料共享和协调配合,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调查相关部门需求,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妥善处理土地供求矛盾和相关利益关系。
4.1.3 层级衔接
市级规划编制在规划目标、主要调控指标、总体布局、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等方面,应与上级规划充分衔接,落实上级规划的目标任务,深化和完善土地利用安排。同时,注重吸收下级规划编制中反馈的意见,协调用地需求和矛盾,明确对下级规划编制的主要调控要求。
4.1.4 公众参与
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在规划编制的主要阶段,采取举行座谈会、听证会和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各方利益,拓宽规划思路,充实规划内容,提高社会认知程度。
4.1.5 科学决策
市级规划编制应加强调查研究,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完善决策程序和决策方式,加强重大问题的论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2 规划程序
4.2.1 准备工作
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的规划编制办公室,承担规划编制的日常工作,涉及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制订工作计划和制度,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的技术承担单位。进行必要的宣传动员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4.2.2 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现行规划批准以来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分析规划实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经验,提出规划修编的方向、重点和改进规划工作的建议。
4.2.3 拟定规划目标
根据现行规划实施评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土地资源状况,综合分析、提出规划期间需要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结合上级规划下达的任务和市域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对土地利用的要求,拟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战略与目标。
4.2.4 开展重大问题研究
围绕土地利用重大问题,深入研究未来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变化与市场需求、土地资源利用潜力、节约集约用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优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为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4.2.5 编制规划大纲
根据调查研究结果,研究制定规划的指导原则、目标和战略方针,论证实现规划目标的途径,对土地利用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进行综合平衡,初步提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和总体布局安排。组织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进行协调,形成规划大纲,经专家论证,逐级上报规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
4.2.6 编制规划成果
根据经审定的规划大纲,深化相关研究,完善规划内容,按成果规范要求编制规划文本、图件和说明,建立规划数据库。
4.2.7 规划成果公示
形成的规划成果应在公共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相关权利人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划送审稿。
4.2.8 规划成果报批
按照规定程序,将规划送审稿逐级上报有权批准机关审批。规划经批准后,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
5 规划内容
5.1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5.1.1 调查土地利用的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条件
根据需要,调查当地气候、地貌、水文、地质、土壤、植被、矿藏等自然和生态环境条件,以及行政区划沿革、人口变动、城镇化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经济条件;系统分析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条件的基本特征,明确影响土地利用的主要因素,及土地利用的有利和不利条件。
5.1.2 分析土地利用特点和问题
5.1.2.1 土地利用变化分析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统计、土壤质量监测和经济社会统计等资料,分析各类土地特别是耕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剖析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生态的相互关系及影响。
5.1.2.2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分析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分析各类土地的比例结构、相互关系及分布情况,分析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是否合理。
5.1.2.3 土地利用程度和效益分析
分析各类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状况、集约利用程度和土地产出水平。合理设定参照标准,评价现状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的高低,明确未来改进方向。
5.1.2.4 总结土地利用的特点和问题
系统归纳区域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主要特点,深入分析土地利用中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提出改善土地利用的建议。
5.2 土地利用潜力调查与评价
5.2.1 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
调查城镇闲置地的数量和分布,评价通过盘活闲置土地的利用潜力;结合城镇发展建设总体目标,分析旧城改造的利用潜力。制定相关集约用地标准,评价低效用地的利用潜力;分析通过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优化和布局整合的利用潜力;明确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在各县(区)的空间分布。
5.2.2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
分析农村居民点用地存在的问题和城镇化发展对农村生产生活模式的影响。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调查评价农村居民点用地集中布局、集约用地的整理潜力;按照产业集中的原则,评价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而进行撤并改造的整理潜力;结合区域条件、土地适宜性和典型实例,分析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补充耕地的潜力;明确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及补充耕地潜力在各县(区)的空间分布。
5.2.3 工矿用地整理复垦潜力
调查工矿用地利用状况,结合产业结构的变化趋势,评价工矿用地更新改造、集约利用的潜力;调查矿山废弃地、砖瓦窑、污染废弃地、基础设施建设废弃地等的规模和空间分布,评价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潜力;明确工矿用地整理潜力在各县(区)的空间分布。
5.2.4 农用地整理潜力
调查农用地中闲散地、边角地、零星未利用地等的规模和分布,分析通过整理新增农用地的潜力;评价通过田块规整、田间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可增加的农用地潜力;评价通过工程、生物和耕作措施,提高农用地生产能力的可能性及其潜力;明确农用地整理潜力在各县(区)的空间分布。
5.2.5 未利用地开发潜力
分析后备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限制因素,根据投入、科技保障程度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评价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适宜性和潜力,明确未利用地开发潜力在各县(区)的空间分布。
5.3 土地需求分析
5.3.1 市级规划应以经济社会发展预期为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利用的要求和土地利用变化的基本规律,科学预测各类用地需求,反映土地利用变化的基本趋势。
5.3.2 经济社会发展预期分析
5.3.2.1 经济发展预期主要指经济总量、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产业结构、收入水平、主要工农产品产能等方面的发展目标;社会发展预期主要指人口规模及结构的发展变化,包括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城镇人口、农村人口等。
5.3.2.2 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已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直接采用作为预测土地需求的依据;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未明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综合相关部门发展规划确定,在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预测土地需求。
5.3.2.3 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的分析预测,应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导向,特别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采用适用的预测方法。有关人口预测的方法参见本规程附录F。
5.3.3 各类用地需求预测
5.3.3.1 市级规划应按照土地用途规划分类,分别预测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城镇、独立工矿、农村居民点、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以及生态用地的需求。
5.3.3.2 建设用地需求一般可采用以下方法预测:
1)以人定地法。主要用于城镇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需求预测,即根据未来人口和人均用地计算相应的用地需求。其中,人均用地应在现状水平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标准,综合考虑未来人口规模、产业结构、居住出行方式对集约用地的影响确定。
2)以产定地法。主要用于工矿用地的预测,即根据产业发展规模和产均用地计算未来用地的需求。产均用地应根据现状用地水平,依据行业用地标准,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发展水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确定。
3)结构比例法。主要用于交通等用地的预测,即根据交通用地与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比例,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城乡人口格局、产业分布和区域交通发展战略确定。
4)趋势分析法。可用于各类建设用地的预测,即通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规模的历史变化及其与人口增长、建设投资、产业结构、城镇化发展等的相互关系,运用回归分析等方法确定。
5)定额法。可用于新增建设用地的预测。
有关定额标准见附录G。
5.3.3.3 农用地需求一般可采用以下方法预测:
1)目标产能法。根据农产品的产能目标和单产水平预测用地需求,主要用于耕地、园地和各种生产性林地、草地的预测。对相关规划已明确提出产能目标的,可直接采用作为预测的依据;对相关规划没有明确的,应根据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发展变化确定产能目标。
2)结构比例法。根据各类用地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推算有关用地需求,可用于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用地的预测。
5.3.3.4生态用地的需求应在调查评价基础上,按照保护自然生态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确定。
5.4 规划基数确定
5.4.1 市级规划编制,应以合法审定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基础,按照土地用途规划分类进行转换,确定规划基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与市级土地用途规划分类的对应关系见附录B。
5.4.2 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的,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补充调查,将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具有城镇功能的用地纳入现状城镇用地,将城镇建成区中的村庄用地纳入城镇用地。
5.4.3 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为基础的,按照市级规划的土地用途规划分类,转换形成规划基数。规划基数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有较大差异,造成耕地和建设用地相关指标难以落实的,可在省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按规定在省域内进行调配处理。
5.5 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确定
5.5.1 土地利用战略反映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导向、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和方针政策,具体表现为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基本策略等。
5.5.2 土地利用战略的制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依据,综合分析土地供需态势,围绕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着眼解决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5.3 指导原则一般依据以下方面提出:
1)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
2)贯彻科学发展观对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的要求;
3)上级规划提出的指导原则和重点任务;
4)解决当地土地利用主要问题的需要。
5.5.4 规划目标应符合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和可控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3)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
4)城乡用地格局优化目标;
5)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5.5.5 土地利用基本策略,应围绕规划目标,在全面分析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的基础上,提出实现规划目标的基本途径和政策方针。
5.6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5.6.1 市级规划应围绕规划目标,制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以及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主要用地类型的规模和比例关系进行深入研究,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确定土地利用的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
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指标体系见附录C。
5.6.2 制定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1)明确结构调整条件。结构调整必须满足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以及当地资源环境条件中的硬性约束。
2)进行土地供求综合平衡。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潜力评价和需求预测,对各类用地的供需情况和土地总供给、总需求进行汇总分析,结合各类用地空间布局分析,进行综合平衡。
3)提出结构调整方案。按照规划的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在对各类用地供需平衡和土地总供给、总需求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预期、实施途径和规划保障措施的不同,提出多个备选方案。
4)多方案评价比较。从方案实施的可能性、效益、保障条件、社会敏感性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备选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选优。
5)确定结构调整方案。对备选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意见,提出推荐方案和备用方案。
5.6.3 对于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结构,应立足市域空间尺度以及与相邻区域的一体化程度,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基础上,将建设用地总量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围填海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总规模。
5.6.4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与基础设施用地的结构,应根据城乡聚落的规模和空间分布,结合区域基础设施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5.6.5 对于城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用地的结构,应根据人口城镇化预期、城镇规模增长对城镇人均用地需求的影响、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变化对农村人均用地需求的影响以及农村居民点用地更新退出机制等因素综合确定。
5.6.6 对于耕地与其他农用地的结构,应在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前提下,考虑农产品市场需求以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确定。
1)保障耕地保有量的落实。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土地整治应优先补充耕地。农业结构调整一般不得减少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的,不得破坏耕作层。
2)合理扩大园地规模。适应城乡居民消费变化,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地,加大园地种植规模,提高农民创收能力。
3)保持林地、牧草地基本稳定。除必要的建设占用外,应严格控制林地、牧草地的减少;根据适宜性,因地制宜补充部分林地、牧草地,保障林、牧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5.7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5.7.1 市级规划编制,应在与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确定生态用地、耕地、主要城镇工矿用地、区域性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其他具有地方优势的农用地的空间布局。
5.7.2 确定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土地适宜性和限制性为依据;
2)优先保障基础性生态用地和基本农田;
3)保障具有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的各类用地;
4)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城镇用地;
5)统筹协调各业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
5.7.3 优先安排基础性生态用地
5.7.3.1 按照保障区域生态过程连续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要求,保护对维护水文、生物迁徙和自然灾害防治具有重要意义的土地类型及空间格局,构建由基本农田、山体、湿地、水系和重要文化线路(古运河、古驿道等)构成的完整生态网络,保障基本的区域生态系统服务。
5.7.3.2 维护和强化自然山水格局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保持作为生态网络基本骨架的自然地貌、河湖水系。
5.7.3.3 严格保护对维护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天然湿地、滩涂、沼泽、冰川和永久积雪,保持河道、海岸的连续性、完整性及自然形态,保护水源涵养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严格控制滨水地带的土地利用,保护区域水生环境与水质。
5.7.3.4 严格保护乡土生物栖息地,保护和恢复城乡连续的乡土生境和生物廊道系统。
5.7.3.5 保护对人类活动和环境变化敏感的土地,如土地沙化、土壤侵蚀、盐渍化、石漠化、酸雨敏感区;严格限制自然保留土地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内的土地利用活动类型和强度。
5.7.3.6 严格限制蓄滞洪区、风暴潮风险区等自然灾害危险区内的土地利用,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5.7.3.7 保护具有较高视觉质量或较高可视度区域的景观风貌,保证重要视点之间的视觉通廊开敞,并根据景观风貌和视觉效果的要求,限制或引导土地利用类型和布局。
5.7.3.8 将生态网络建设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现有自然保护管理体系相结合,为公众提供生态休闲、审美及环境教育等多种文化服务功能。
5.7.4 保持耕地与基本农田稳定
5.7.4.1 在保持耕地布局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按照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对农业基础设施完善、质量好、集中连片的耕地进行重点保护和整治。
5.7.4.2 以耕地质量评价为依据,优先把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协调好基本农田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关系。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5.7.4.3 市级规划编制中,可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要求,对基本农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应协调一致。严禁将不符合要求的农用地划定为基本农田;现状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园地、高产人工草地、精养鱼塘等,可以继续作为基本农田实施管护。
5.7.5 优化安排城镇工矿用地
5.7.5.1 市级规划编制,应根据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市域空间发展战略,确定区域城镇空间发展的主要方向,明确中心城区、县城和其他重要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
5.7.5.2 以建设用地适宜性为依据,立足现有城镇和基础设施用地布局,按照大城市组团式发展、中小城市紧凑发展、小城镇集聚发展的要求,遵循尽量少占耕地和避让水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滞洪区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的原则,合理布局新增城镇工矿用地。
5.7.5.3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纳入城镇用地,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
5.7.5.4 具有高污染、危险性的独立工矿、生产仓储用地,应当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地区保持安全距离。高污染性工业用地布局要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
5.7.6 协调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5.7.6.1 基础设施用地既包括为满足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性用地,又包括针对特定地区的政策性用地。
5.7.6.2 需求性基础设施用地应依托城镇工矿用地的空间格局,按照便捷、安全、高效的原则调整布局,确保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的空间分布与人口经济的空间集聚相协调。
5.7.6.3 政策性基础设施用地,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改善地区投资环境的需要进行布局,并与需求性基础设施用地布局等相协调。
5.7.6.4 统筹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地方基础设施项目,以改建扩建为主、新建为辅,充分利用原有线路和存量基础设施用地,减少对重要生态用地的分割。
5.7.6.5 交通用地布局应统筹公路、铁路、水运、管道和航空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好主干交通用地与集散交通用地、快速交通用地与普通交通用地的布局。
5.7.6.6 水利设施用地应以改善区域水土资源配置为主要导向,围绕城镇工矿和基本农田分布合理布局,兼顾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
5.7.7 合理安排园地、林地、牧草地
5.7.7.1 在调查评价基础上,按照土地适宜性对园地、林地、牧草地、水产养殖地等进行合理布局。
5.7.7.2 根据当地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潜力,因地制宜,集中布局园、林、牧和水产基地,推进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5.7.7.3 协调农用地与城镇工矿建设用地的布局,鼓励在大面积连片城镇工矿建设用地间穿插布局一定规模的园地、林地、草地和水面,防止城镇蔓延,促进生态功能完善和都市农业发展。
5.8 土地整治安排
5.8.1 市级规划编制,应围绕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方案的实施,立足当地经济社会条件和土地资源利用潜力,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制定土地整治方案,并落实到各县(区)。
5.8.2 土地整治方案一般包括农用地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建设用地整理等方面的内容,应明确整治的范围、规模、用途、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等。
5.8.3 制定土地整治方案的原则
1)与基本农田重点建设相结合。土地整治应优先在基本农田集中区安排。
2)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土地整治应与农房改造、农田水利、农村道路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等密切结合,促进新农村建设。
3)与落实土地复垦法定义务相结合。对法律法规已明确复垦义务的,应全部纳入复垦范围。
4)与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相结合。属于淘汰产业的独立工矿用地,应纳入整理复垦范围,或调整为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鼓励的其他用途。
5)与城镇工矿和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因规划确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改造升级等造成原有建设用地废弃的,原则上应纳入整理复垦范围。
6)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后备土地资源开发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土地整理复垦要因地制宜确定整治的方式和用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8.4 综合考虑投资、效益、社会接受程度和政策保障等因素,提出多个土地整治方案,并对各方案进行评价和优选。
5.9 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5.9.1 市级规划编制,应划定土地利用功能区,分解制定各县(区)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强化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5.9.2 市级规划编制,应因地制宜划定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基本农田集中区、一般农业发展区、城镇发展区、独立工矿区等类型的土地利用功能区。
5.9.2.1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指基于生态环境安全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河湖及其泄洪滞洪区、滨海防患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的划定应与相关专业规划协调衔接。
5.9.2.2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指依法认定的各种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其他具有重要自然与文化价值的区域。
5.9.2.3 基本农田集中区,是指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需要重点保护和整治的区域。在城镇发展区、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和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以外,以行政村为单元,现有基本农田面积超过村域土地总面积50%的,连片面积较大的区域可划为基本农田集中区。
5.9.2.4 一般农业发展区,指市域范围内除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基本农田集中区、城镇发展区和独立工矿区以外,以发展农业、林业、牧业为主的区域。林、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进一步划定林业发展区和牧业发展区。
5.9.2.5 城镇发展区,指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在土地利用上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以下类型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土地应划为城镇发展区: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和组团)、县城、规划人口5万以上的城镇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功能的镇。
5.9.2.6 独立工矿区,指大中型矿山和集中发展以能源重化工产业为主的区域。大型能源重化工产业的生活及配套区域应划入城镇发展区。生产性用地集中连片超过200公顷应划为独立工矿区。
5.9.3 依据市域总体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各县(区)资源环境条件和潜力、社会经济发展基础和发展目标,在与各功能区相衔接的基础上,分解制定各县(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要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规模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的落实。
5.10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5.10.1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市级规划编制应当在划定土地利用功能区的基础上,进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明确管制规则。
5.10.2市级规划编制,应划定以下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
2)县级市的城区和县城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
3)大中型工矿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4)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5.10.3市级规划编制,对其他具有重要功能的镇和村,可结合实际划定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
5.10.4 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形成允许建设区。
5.10.5 允许建设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市、镇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5.10.6 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是适应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按照新增建设用地的一定比例划定。城、镇等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扩展边界与规模边界可以重合。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形成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应尽量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有条件建设区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20%。
5.10.7有条件建设区,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5.10.8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根据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在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的基础上划定。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形成禁止建设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应划入禁止建设区。
5.10.9 禁止建设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5.10.10 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市级规划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用途管制需要,进一步划定其他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5.10.11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形成限制建设区。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5.11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5.11.1 市级规划编制,应划定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应包括主城区、各功能组团和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区域,以不打破乡(镇)行政界限为原则。
5.11.2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对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土地用途分区,制定用途管制规则。
5.11.3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与发展方向,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定位、资源环境容量和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规律确定,并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
5.11.4 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原则
1)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主要依据城市常住人口和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确定。
2)城市常住人口采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口径。包括
3)人均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控制。具体应根据城市性质、城市人口规模、区域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阶段等确定,原则上特大城市控制在70~80平方米 ,大城市80~90平方米,中小城市90~100平方米。
4)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预测可结合采用总量预测法。在分析建设用地面积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速度、土地产出率、基本建设投资等因素之间关系的基础上,运用平均增长法、回归分析法等预测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5)在资源环境严重制约等情况下,应根据约束条件确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控制规模。
6)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拟订的规模方案应与城市各部门的用地规模预测、城市总体规划初步充分协调, 与市域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经论证确定规模。
5.11.5 选择城市发展方向的原则:
1)尽量依托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滞洪区和重要生态功能用地;
2)防止城市蔓延,尽量采用组团式布局,鼓励在城市组团之间保留连片的农地、水面、山体等绿色空间;
3)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各类园区必须在城市用地规模内安排,注重统筹布局,与周边其他城市功能用地相协调。
5.11.6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分区依据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规定。
5.12 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安排
5.12.1 市级规划编制,应针对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安排土地利用重大工程,有计划地推进相关工作,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5.12.2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安排主要依据:
1)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2)为实现市级规划目标提出的专项土地保护或整治计划;
3)跨县(区)、规模较大的土地保护和整治项目。
5.12.3 市级规划编制,应确定土地利用重大工程的目标、任务、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等。
5.12.4 市级规划编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安排交通、水利、能源、矿产、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障用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12.5 重点建设用地项目包括:
1)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2)本市相关规划确定的重点交通、水利、能源、矿产、环保等建设项目;
3)其他用地规模超过50公顷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
5.12.6 市级规划编制,应确定土地利用重点项目的位置、用地规模、用地范围和实施期限等。
5.13 近期规划安排
市级规划编制,应根据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总体方案和近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宏观调控政策、土地需求态势和当前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对近期土地利用做出安排,明确近期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5.14 规划实施措施制定
6.12.1 围绕规划目标和方案,制定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等规划实施措施,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6.12.2 规划实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要从县(区)实际出发,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12.3 规划实施措施要重点针对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推进土地整治等方面,提出领导责任、组织制度、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
5.1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5.14.1市级规划编制中,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对市级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14.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规划编制过程进行,遵循客观公正、充分协调、可操作性原则
5.14.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开展市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2)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目标与评价指标;
3)对规划编制过程中形成的多套方案的主要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与比较;
4)针对规划推荐方案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
5)编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5.14.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5.14.4.1分析环境与资源现状。识别环境和资源特征,分析资源和环境面临的压力和问题,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目标。
5.14.4.2 分析规划目标与相关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环境目标的协调性。
5.14.4.3针对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布局调整和土地利用重大工程规划方案,预测和评价可能引致的环境影响。
5.14.4.4 针对规划推荐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减缓措施。
5.14.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各地可结合实际,选用核查表法、矩阵法、生态服务价值法、环境敏感性评价法和空间协调度分析法等方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要求详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6 规划成果
6.1 市级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规划说明。
6.2 市级规划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规划的目的、依据、范围和期限。
2) 规划背景:土地利用基本情况、上轮规划实施评价结论、土地利用中的主要问题、未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3) 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指导原则、主要目标和基本策略。
4)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调整。
5)土地利用布局。
6)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县(区)主要用地调控指标。
7)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8)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9)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10)重点建设用地项目。
11)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措施。重点对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等提出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
12)规划实施保障。
13)文本附表。内容详见附录D。
6.2 规划图件
6.2.1 必备图件
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市域范围的必备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10万;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中心城区范围的必备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1万~1:2.5万;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偏大的,可缩小比例尺到1:5万。
6.2.2 其他图件
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其他相关图件。包括遥感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图、景观生态用地空间组织图、城镇用地空间组织图、交通设施空间组织图、农业产业用地布局图、工业用地空间整合规划图、区位分析图、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分析图、土地生态保护评价图、土地适宜性评价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图等。
6.2.3 主要图件内容
6.2.3.1 土地利用现状图,主要标注按照土地用途规划分类进行转换形成的现状地类以及主要水系、交通、地形、地名和行政区划要素。
6.2.3.2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基础上,标注相应的规划要素以及水系、交通、行政区划等其他要素。
6.3 规划说明
规划说明主要阐述规划决策的依据和编制过程,是规划实施中配合规划文本和图件使用的重要参考。规划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域概况。
2)经济社会经济发展及其对土地利用的要求。
3)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4)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价。
5)关于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包括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布局优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6)关于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8)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编制过程、规划基数、规划协调、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情况。
6.4 其他材料
包括规划编制过程中形成的专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规划大纲、基础资料、会议纪要、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公众参与记录等。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规划分类及其含义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含义
农
用
地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林地 指生长乔木、灌木、竹类及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的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牧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为主的土地。
其他农用地 指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及农田水利用地。
建
设
用
地 城乡建设用地 城镇用地 指城市和建制镇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建制镇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
农村居民点用地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场。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指采矿用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设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水工建筑用地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设用地。
特殊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盐田 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其
他
用
地 水域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集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一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滩地;生长芦苇的土地。
自然保留地 指水域以外,规划期内不利用、保留原有性状的土地,包括冰川及永久积雪、沼泽地、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高原荒漠、苔原等。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土地用途规划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二调)分类对应关系表
土地用途规划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二调)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编码 名称 备注
农
用
地 耕地 01 耕地
园地 02 园地
林地 03 林地
牧草地 041 天然牧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
其他
农用地 104 农村道路
114 坑塘水面
117 沟渠
122 设施农用地
123 田坎
建
设
用
地 城乡建设用地 城镇用地 05 商服用地
061 工业用地
063 仓储用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城中村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03 街巷用地
121 空闲地
农村居民点用地 05 商服用地
061 工业用地 村办企业
072 农村宅基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03 街巷用地
121 空闲地
独立工矿用地 061 工业用地
063 仓储用地
采矿用地 062 采矿用地
交通水利
用地 铁路用地 101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102 公路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105 机场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107 管道运输用地
水库水面 113 水库水面
水工建筑用地 118 水工建筑物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特殊用地 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093 监教场所用地
094 宗教用地
095 殡葬用地
盐田 062 采矿用地
零星建设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居民点以外零星分布的部分
其
他
用
地 水域 河流水面 111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112 湖泊水面
滩涂 115 沿海滩涂
116 内陆滩涂
自然
保留地 043 其他草地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124 盐碱地
125 沼泽地
126 沙地
127 裸地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指标体系
C.1 调控指标分类
C.1.1 按指标属性分为总量指标、增量指标、效率指标。
1)总量指标反映指标所指示的土地类型在未来某一时点的数量。
2)增量指标反映一定规划实施阶段某类用地变化的累积总量。
3)效率指标反映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C.1.2 按指标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
1) 约束性指标是为实现规划目标,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
2) 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期,具有指导性,规划期内要努力实现或不突破的指标。
C.2 指标涵义
C.2.1 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年耕地面积必须保有的最低限。
C.2.2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目标年基本农田总规模必须保持的最低限。
C.2.3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规划目标年城市用地、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独立工矿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的最高限。
C.2.4 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各种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累计总规模不得突破的最高限。
C.2.5 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规划期内耕地转用为建设用地累计总规模不得突破的最高限。
C.2.6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规划目标年市(地)行政辖区范围内按居住半年以上城镇常驻人口计算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最高限。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文本附表
表D1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单位:公顷,%
基期年 目标年
地类 面积 占总面积比例 面积 占总面积比例
农
用
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它农用地
小计
建
设
用
地 城乡建设用地 城市用地
建制镇用地
农村居民点用地
独立工矿用地
采矿用地
小计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小计
小计
其他用地 水域
自然保留地
小计
总计
表D2 土地利用指标表
指标 基期年 2010年 2020年 指标属性
总量指标(单位:公顷<万亩>)
耕地保有量 约束性
基本农田面积 约束性
…… 预期性
建设用地总规模 预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约束性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预期性
…… 预期性
增量指标(单位:公顷)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预期性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预期性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约束性
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 约束性
效率指标(单位:平方米)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约束性
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 预期性
注:⑴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面积两项指标要求用公顷与万亩两种单位表示,万亩以下划线区分。
⑵园地、林地、牧草地非强制性要求填写。
表D3 各县(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指标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域(县、市、区) 基期年
耕地 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田
保护面积
2010年 2020年
………
………
………
合计
表D4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域(县、市、区) 2005年 2010年 2020年
建设用地总规模 建设用地总规模 建设用地总规模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城镇工矿规模 城镇工矿规模
……
……
……
合计
表D5 土地整治规划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域(县、市、区) 补充耕地义务量 补充耕地任务量 异地补充地区
其中:土地整理 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
……
……
……
合计
表D6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表
单位:公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建设年限 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所在县(市、区) 重要性排序 备注
其中占用耕地
1.交通
X X
……
2.水利
X X
……
3.能源
X X
……
4.电力
X X
……
5.环保
X X
……
……
总计
表D7 中心城区管制分区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域(县、市、区)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允许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
面积 新增建设用地 面积 新增建设用地 面积 新增建设用地 面积
其中占用耕地 其中占用耕地 其中占用耕地
……
……
总计
表D8 基本农田调整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域(县、市、区) 2005年基本农田 新一轮规划保护指标 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调整基本农田面积
面积 占保护指标比例
……
……
……
……
总计
注:调整基本农田面积不包括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市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一般程序和方法
E.1 .评价程序
市级规划环评的具体步骤主要包括:
E.2 .评价方法
市级规划环评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推荐使用核查表法、矩阵法、生态服务价值法、环境敏感性评价法和空间协调度分析法等评价方法。各地应结合实际选用。
E.2.1核查表法
将可能受规划行为影响的环境因子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性质列在一个清单中,然后对核查的环境影响给出定性或半定量的评价。
E.2.2矩阵法
矩阵法将规划目标、指标以及规划方案与环境因素作为矩阵的行与列,并在相对应位置填写用以表示行为与环境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符号、数字或文字。
矩阵法可用于规划环境影响识别、累积环境影响评价等多个环节。可以直观地表示交叉或因果关系,尤其有利于描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各种复杂关系。
E.2.3 生态服务价值法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及所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可以概略地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态系统产品,如提供食物生产、原材料和药品等可以商品化的功能;另一类是维持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如气候调节、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难以商品化的功能。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估算的原理和方法是美国学者Costanza等(1997)提出的,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为17大类,估计了了各种生态系统的各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我国学者谢高地等人,对中国各类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陆地生态系统单位面积服务价值表。
通过计算不同年份各类用地面积的变化,估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从而预测和评价土地利用规模和结构调整对生态与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E.2.4环境敏感性评价法
环境敏感区泛指对人类具有特殊价值或具有潜在的自然灾害的地区,这些地区极易因人类的不当开发活动而导致负面环境效应。环境敏感性评价则是评价环境敏感区遇到干扰时产生不良环境问题可能性。环境敏感区可以包括:生态敏感区、文化景观敏感区、资源生态敏感区和自然灾害风险区。
生态敏感区主要指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价值或生态服务功能,或生态极为脆弱,如遭到占用、破坏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严重且难以预防、生态功能难以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具体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等。
文化景观敏感区主要包括:(1)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2)具有特殊景观价值的地区,如生态廊道等。
资源生态敏感区主要指那些需要保护的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具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业生态地、渔业生态地、矿产区和能源生态区等。
自然灾害风险区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几率较大和损失影响较重的区域。自然灾害主要包括(1)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等;(2)气象灾害,如:台风、风暴潮、洪涝等。
通过将反映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布局、基本农田集中区、土地整理复垦重点区域等的规划图件与环境敏感区图进行叠加,分析评价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重大工程用地空间布局与环境敏感区的协调性,预测和评价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调整可能对生态与环境造成的影响。
E.2.5 空间协调度分析法
将土地利用分区图与主体功能区划或相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图进行空间叠置,通过GIS空间叠加运算,得到土地利用分区与各功能区划的空间叠置分布图,从而评价和分析土地利用分区的环境协调性。
土地利用分区图与主体功能等现有区划图空间叠置示意图
附录F(资料性附录)
人口预测的内容和方法
F.1. 总人口预测
F.1.1在人口变动比较稳定的地区,可采用自然平均增长法预测。
计算公式为: PN=P0(1+K)n ±ΔP
式中:
PN──规划目标年总人口(人)
P0──规划基期年总人口(人)
K──规划期间人口自然增长率(%)
n──规划年限(年)
ΔP──规划期间人口机械增长数(人)
人口自然增长率应根据计划生育指标,分析人口年龄与性别构成状况予以确定。人口机械增长,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依公安部门统计的多年人口净迁入(出)量计算平均值,并分析影响机械增长的因素予以确定。
F.1.2 在人口变动不稳定的地区,应分析人口变动因素,采用不同方法测算。
──人口自然增长率变化较大的,应分析人口自然增长趋势,按上述公式分段或逐年确定K值(人口自然增长率)计算。
──因建设重大项目引起人口变动的,可按劳动力带眷系数法,即根据新建工业项目的职工数及带眷情况计算人口机械增长。
计算公式为: ΔP=A〔Wc(1- W双 /2)〕C + W单
式中:
ΔP──新建项目人口机械增长数
A──新建项目迁入职工总数
Wc──带眷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W双──双职工占带眷职工的比例(%)
C──带眷系数
W单──单身职工人数
F.1.3 受资源、生态条件严重制约的,应按环境容量法确定适宜的人口规模。
计算公式为: PMAX=MIN{P1MAX,P2MAX,P3MAX,…,PIMAX,…}
式中:
PMAX ──城市的极限人口
PIMAX,──自然资源、生态条件供给能力和某项基础设施支持能力的最大值
F.1.4 进行总人口预测时,除预测户籍人口外,还应预测城市范围内暂住人口数量,暂住人口预测方法与总人口机械增长预测方法相同。经济发达地区还应考虑人口流动因素。
F.2 城镇与乡村人口预测
F.2.1 城镇人口是指城市、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常住居民人口,或户籍人口与暂住人口的合计;乡村人口是指村庄、集镇常住居民人口,或户籍人口与暂住人口的合计。流动人口一般不计入城镇与乡村人口,但在确定建设用地规模时应予以考虑。
F.2.2 预测城镇与乡村人口规模时,人口计算范围应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范围一致。
F.2.3 城镇与乡村人口预测时应考虑城镇化发展进程,预测方法与总人口预测基本相同。
F.2.4 城镇建设用地预测的计算范围应当与城镇人口计算范围相一致。
附录G(资料性附录)
有关建设用地规划采用的用地标准
G.1 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一般采用定额指标法。即在城镇人口规模预测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见表H.1),计算规划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计算公式为: U =(P1-P0)* A/10000
式中:
U-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公顷)
P1-规划期内预期新增城镇人口(人)
P0-规划期内城镇存量用地挖潜可新增的人口容量(人)
A- 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表G.1 城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
用地水平
(平方米/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
指标
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60.0 Ⅰ
60.1~75.0 +0.1~+25.0
60.1~75.0 Ⅰ 60.1~75.0 >0
Ⅱ 75.1~90.0 +0.1~+20.0
75.1~90.0 Ⅱ 75.1~90.0 不限
Ⅲ 90.1~105.0 +0.1~+15.0
90.1~105.0 Ⅱ 75.1~90.0 -15~0
Ⅲ 90.1~105.0 不限
Ⅳ 105.1~120.0 +0.1~+15.0
105.1~120.0 Ⅲ 90.1~105.0 -20.0~0
Ⅳ 105.1~120.0 不限
>120.0 Ⅲ 90.1~105.0 <0
Ⅳ 105.1~120.0 <0
注1: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F.1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注2: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注3: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注4: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注5: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G.2 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
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的确定可采用类似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方法,但应充分考虑村庄迁并和中心村建设的因素。规划新增农村居民点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确定(见表H. 2)。
表G.2 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
用地水平
(平方米/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平方米/人)
指标
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平方米/人)
≤50 Ⅰ 50.1~60 应增5~20
Ⅱ 60.1~80
50.1~60 Ⅰ 50.1~60 可增0~15
Ⅱ 60.1~80
60.1~80 Ⅱ 60.1~80 可增0~10
Ⅲ 80.1~100
80.1~100 Ⅱ 60.1~80 可增、减0~10
Ⅲ 80.1~100
Ⅳ 100.1~120
100.1~120 Ⅲ 80.1~100 可减0~15
Ⅳ 100.1~120
120.1~150 Ⅳ 100.1~120 可减0~20
Ⅴ 120.1~150
>150 Ⅴ 120.1~150 应减至150以内
注1:已有的村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注2: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指标级别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注3:新建村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中第Ⅲ级确定。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应按表中第Ⅱ级确定。
注4: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G.3 交通项目用地
交通项目用地主要包括铁路、公路用地。
计算公式为: R=L*A
式中:
R—规划期间新建线路用地需求量(公顷)
L—规划线路长度(千米)
A—新建线路用地指标(公顷/千米)
1)铁路项目用地
一般情况下,城市范围内国家级的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应按表G.3选取,铁路区间正线用地指标应按表G.4选取。
注1:新增铁路工程用地指标为控制铁路用地的综合指标,主要包括路基、桥涵、隧道、中间站、区段站、机务设备、车辆设备、给水排水、通讯、信号、电力、电气化、房屋建筑、石碴场及苗圃等。在乡镇土地规划编制中,国家级的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安排可使用新增铁路工程用地指标进行测算。
注2:铁路区间正线用地指标由路基、护道、养路机械作业平台、排水设施、桥涵、隧道及通风设施、防护设施、线路所、道口及看守房等用地组成。在乡镇土地规划编制中,使用铁路区间正线用地指标进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测算是较为通用的方法。
表G.3 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 单位为公顷/千米
牵引种类 电 力 内 燃 蒸 汽
地形等级 Ⅰ Ⅱ Ⅲ Ⅳ Ⅴ Ⅰ Ⅱ Ⅲ Ⅳ Ⅴ Ⅰ Ⅱ Ⅲ Ⅳ Ⅴ
国家铁路 铁路等级 Ⅰ级双线 6.5241 6.04266 6.3431 6.0086 5.3855 6.4579 5.9796 6.2801 5.9442 5.3212 - - - - -
Ⅰ级单线 5.2184 4.9770 5.2102 5.3092 4.8518 5.1629 4.9192 5.1524 5.2420 4.7846 - - - - -
Ⅱ级单线 - - - - - 5.0892 4.8186 5.0582 5.1387 4.6672 5.3155 5.0867 5.3243 5.3820 4.9156
Ⅲ级单线 - - - - - 4.7137 4.4243 4.6671 4.7474 4.2688 4.9241 4.6876 4.9283 4.9857 4.5121
注1:新增铁路工程用地指标主要包括路基、桥涵、隧道、中间站、区段站、机务设备、车辆设备、附属专业房屋建筑、石碴场及苗圃等。
注2:建设类别分为新建单线、双线铁路;铁路等级分为 Ⅰ、Ⅱ、Ⅲ级国家铁路和Ⅰ、Ⅱ、Ⅲ级铁路专用线。
注3:地形等级区间分为Ⅰ、Ⅱ、Ⅲ、Ⅳ、Ⅴ级;车站分为平原(Ⅰ)、丘陵(Ⅱ、Ⅲ)、山区(Ⅳ、Ⅴ)三类。中间站按平原(Ⅰ)、丘陵(Ⅱ、Ⅲ)、山区(Ⅳ、Ⅴ)三类地形,区段站按平原、丘陵两类地形,编组站按平原一类地形。
注4:风沙、雪害、冻土、地震等地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防护宽度、抗震措施等,另增用地数量。
表G.4 (铁路)区间正线用地指标 单位为公顷/千米
牵引种类 电 力、 内 燃、 蒸 汽
地形等级 Ⅰ Ⅱ Ⅲ Ⅳ Ⅴ
国家
铁路 铁路
等级 Ⅰ级双线 5.2537 4.5901 4.9387 4.8338 4.1365
Ⅰ级单线 4.1600 3.6333 3.9100 3.8267 3.2733
Ⅱ级单线 4.1100 3.5833 3.8600 3.7767 3.2233
Ⅲ级单线 3.8100 3.2833 3.5600 3.4767 2.9233
铁路
专用线 铁路
等级 Ⅰ级双线 5.0143 4.3507 4.6993 4.5944 3.8971
Ⅰ级单线 3.9700 3.4433 3.7200 3.6367 3.0833
Ⅱ级单线 3.8100 3.2833 3.5600 3.4767 2.9233
Ⅲ级单线 3.7600 3.2333 3.5100 3.4267 2.8733
注1:铁路区间正线用地指标由路基、护道、养路机械作业平台、桥涵、隧道、防护设施、线路所、道口及看守房等用地组成。
注2:指标内含11%取土场取土因素。
注3:指标内不含石渣场及岔线和苗圃用地。
2)公路项目用地
公路工程用地指标应按表G.5选取。
表G.5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 单位为公顷/千米
地 形 高速公路 一级
公路 二级
公路 三级
公路 四级
公路
六车道 四车道
平原区 高值 8.5258 7.7317 6.6339 3.1608 2.5348 2.2930
中值 8.2122 7.4004 6.3843 3.0415 2.5048 2.2331
低值 7.9125 7.1007 6.1713 2.9520 2.4449 2.2031
微丘区 高值 9.3964 8.4184 7.3383 3.3039 2.5697 2.3200
中值 9.0413 8.0682 7.0678 3.1180 2.5397 2.2610
低值 8.7146 7.7466 6.8258 3.0206 2.4809 2.2431
山岭
重丘区 高值 - 9.6870 7.8544 3.8799 3.1219 2.8438
中值 - 8.8776 7.3385 3.5743 2.9205 2.6837
低值 - 7.8819 6.8499 3.2677 2.7182 2.5228
注1: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包括路基、桥涵、隧道、交叉、防护、沿线设施等用地面积,不包括辅道、支线、取土坑、弃土场用地。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必须设置取土坑、弃土场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增加。
注2:公路建设中,地形的划定按以下原则执行:平原区指地形平坦,无明显起伏,地面自然坡度≤30 的地区;微丘区指起伏不大的丘陵,地面自然坡度为30(不含30)-200(含200),相对高差在200m以内的地区;山岭重丘指地面自然坡度>200,相对高差为200-1000m的地区。
注3: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分高、中、低三个层次,其适用条件为:
平原微丘区—西北干旱地区可采用低值;
水网密集地区可采用低值;
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山岭重丘区—微风化或弱风化基岩地区可采用低值;
强风化基岩,第四纪松散地层覆盖厚的地区可采用高值;
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中公路路基标准宽度可参照表G.6的规定。
表G.6 路基标准宽度 单位为米
地形 高速公路 一级
公路 二级
公路 三级
公路 四级
公路
六车道 四车道
平原微丘区 35.00 28.00 25.50 12.00 8.50 7.00
山岭重丘区 - 24.50 22.50 8.50 7.50 6.50
注:风沙、雪害、多年冻土、地震等地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防护宽度、抗震措施等,另增用地数量。
G.4 水利项目用地
水库用地包括坝址用地和水库淹没用地,其中水库淹没用地面积主要取决于水库设计校核洪水位的淹没范围,淹没范围在地形图上按等高线量算。
渠道工程用地面积为其长度与宽度的乘积加渠首工程用地面积。渠道长度按设计线路在地形图上截取。渠道宽度包括水断面和渠道堤两部分,按设计要求确定。其中干渠和支渠的占地宽度可按表G.7选取。
表G.7 干渠和支渠的占地宽度
渠道流量
m3/s 占地宽度
m
1.0以下 10.0-15.0
1.0-5.0 15.0-20.0
5.0-10.0 20.0-30.0
注:半挖方渠道用较小值,填方渠道用较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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