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要依法报批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依法处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或者无偿取得而且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设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实社会因素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立法本意是对纯公益性而非营利性的建设项目采用无偿方式供地,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此外,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重点建设用地,客观上需要采用划拨方式。为了公共利益使用土地是国家划拨行为的合法依据。 根据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说是仅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的费用后取得的,相对国家来说也是无偿的。为此,不论是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性,还是划拨土地用途的公益性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进入市场的。 从立法的意图上看,土地使用者不能擅自处分划拨土地使用权,即不能转让、抵押和出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存量的划拨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划拨土地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转为出让土地。在法律上,这属于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消失和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有偿转让的,但要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相关的手续,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所有者的收益。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处分,都必须依法进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上期案例中提到的未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随意有偿转让或承包划拨土地使用权,就属非法转让行为。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案中的非法转让、出租行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责令违法单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相关链接: 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的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的购买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