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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8讲讲义
2、土地登记
 2、土地登记
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出台了《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集体土地所有证;(三)集体土地使用证;(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例题:土地登记的最小单元是(    )。(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宗地
B.街坊
C.街道
D.居民小区
答案:A
解析:基础考核点。宗地是指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1)土地登记的类型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的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六种。其中,初始登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更正登记包括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更正登记三种。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2)土地登记的程序
不同类型的土地登记的程序不尽相同,但从一般意义上说,土地登记工程顺序可分为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5个步骤。
1)土地登记申请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一)土地总登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2)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系土地登记机关按规程要求,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定界、测量、成图等措施,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有关情况,为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颂发土地证书提供依据。地籍调查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环节,是对宗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范围的调查。它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登记申请,对申请者的宗地位置、界线、用途等进行实地核实、记录,并经土地使用引认定,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证。
3)权属审核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4)注册登记   
5)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例题:地籍调查的核心环节是(    )。(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地籍测量
B.权属审核
C.界址调查
D.权属调查
答案:D
解析:基础考核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项内容。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环节,是对宗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范围的调查。它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登记申请,对申请者的宗地位置、界线、用途等进行实地核实、记录,并经土地使用引认定,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证。
(3)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内容及特点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是指在已经登记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新设定的其他土地权利的登记。目前主要是针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和地役权进行登记。
第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内容:
①土地他项权利人、义务人;
②土地位置及其面积;土地用途和等级;土地使用权性质;
③土地他项权利种类及范围;土地他项权利设定日期,权利顺序等。
第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特点;
①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其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不需要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②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第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担保,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抵押权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权。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已经办理过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既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第四、地役权。
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4)土地登记代理的概念及有关要求
土地登记代理是指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受托权限内,为委托人提供土地登记咨询、代理等业务服务,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经营活动。
土地登记代理是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的一种,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
进行土地登记代理,须遵循以下要求和原则:1)合法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3)公平公正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保密原则。
 
3、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3、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1)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的范围
1)土地登记结果的查询范围
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查询。
2)原始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原始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如下:
①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3)特许登记资料查询的限制
指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土地登记资料。这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受到严格限制,不在公开查询的范围内。
(2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重点审查:
①申请查询的土地在不在本登记区内;
②查询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
③申请查询内容是否超出了规定查询的范围;
④审查查询内容是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查询和鉴证
当查询申请人要证明查询结果的来源,表明查询结果的权威性,以将此作为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以向有关方面提供,这就要求土地登记机关在查询结果上盖印鉴章,这种查询通常叫做鉴证。
4)查询收费
(3)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方式
手工查询、计算机查询或手工查询和计算机查询并行的方式。
4、土地权利制度建设
土地权利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限制物权制度。
(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的自由支配的权利,是土地所有人对自己土地的自物权。
(2)土地限制物权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以外,由权利主体对土地在特定目的范围内的支配权,并排除包括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土地的限制物权主要包括土地的用益物权和土地担保物权。
1)土地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以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在传统民法中,土地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居住权、永佃权、使用权等。这些权利都是权利人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对他人土地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比如地上权,指的是为建筑及其他原因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或要求他人在其土地上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我国民法中的土地用益物权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使用权等。新颁布的《物权法》中规定的土地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土地担保物权,是指以土地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设定的他物权,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意义主要在于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担保资金的融通,加速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由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土地权利制度建设遇到关键的发展阶段。由于以土地权利为为核心的不动产权利体系对国家、民族以及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具有的重大政治经济意义,借物权法颁布的良好机会,应进一步发展、完善现行土地权利体系。在发展土地权利制度时,必须尊重和服从如下条件:土地权利的整体设计,必须符合建立市场经济机制的根本要求;新型土地权利的设立,不能违背宪法和实践部门已经接受的法律原则;土地权利体系必须符合国情;土地权利应与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物权体系密切连接。
5、权属争议调处
    (1)土地权属争议的种类
1)国家所有者与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2)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3)国有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4)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5)国家所有者与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受理范围和管辖
1)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②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②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③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⑤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①国务院交办的;
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程序
1)当事人协商解决。即在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协商解决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该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无法律约束力。若当事人一方后悔,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诉请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
2)人民政府调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纠纷,一般采用调解和裁决两种方式调处。调解是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式,属于行政调解,具有行政效力。
调解程序是:
1)申请
①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b.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②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b.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C.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2)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3)调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4)调解
①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b.争议的主要事实;
C.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处理
①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凋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例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 (    )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A.3
B.6
C.9
D.12
答案:B     
解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6、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
(1)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概念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是指运用遥感和其他现代科学技术对土地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变化进行的连续调查观测。监测内容可以包括由于自然或人的因素引起的土地所有变化。土地动态监测是为完成土地管理任务服务的。
(2)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的作用
1)保持土地利用有关数据的现势性,保证信息能不断得到更新;
2)通过动态分析,揭示土地利用变化的规律,为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3)能够反映规划实施状况,为规划信息系统及时反馈创造条件;
4)对一些重点指标进行定时监控,设置预警界线,为政府制订有效政策与措施提供服务;
5)及时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为土地监察提供目标和依据等。
(3)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的主要内容
1)土地利用监测;
2)土地权属监测;
3)土地价格监测;
4)土地质量监测。
(4)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常用方法
常用的方法有实地调查、统计报表调查、遥感监测、专项定点监测等。
例题: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常用的方法有(    )等。
A.实地调查
B.统计报表调查
C.遥感监测
D.专项定点监测
E.理论调查
答案:ABCD
解析:常用的方法有实地调查、统计报表调查、遥感监测、专项定点监测等。
7、土地统计
(1)土地统计概念
土地统计是指利用数据、图表及其他手段,对土地的各种数量关系的现状及其变化所进行的全面、系统的调查、搜集、记载、整理和分析的过程。土地统计是从数量方面反映和分析土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的结果。目前,土地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的类型、面积、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等。
土地统计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即土地统计工作、土地统计资料和土地统计科学。
    (2)土地统计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内的全部土地。
(3)土地统计的任务   
(4)土地统计报表
1)及时、准确地掌握土地资源的构成、利用现状和动态变化;
2)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3)为加强土地管理提供可靠资料。
现阶段我国土地统计报表由15种报表组成。按报表反映的内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反映土地权属、利用、数量及其变更情况的土地情况统计资料,15种报表中,有11种属于这一类型。另一类是反映土地管理机构情况的。
按报表填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两类,土地统计年报以上年11月1日到本年10月31日截止。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底之前,有13种表格属于年报。定期报表实质上为半年期报表,每年2月、7月各报一次。
8、地籍信息系统管理
(1)地籍信息
地籍信息包括两个方面:   
1)描述土地空间位置及状态的图形数据,如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级别图、宗地图等;
2)描述土地权属、价值、位置的属性数据,如宗地号、地类、面积、权利人、地址等。
(2)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注重点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是通过对土地信息进行采集、编辑、数据管理、查询、分析和输出等工作来实现地籍信息的计算机化管理的过程。开发该系统应注重:   
1)以建立完整的地籍资料处理模式为前提,而不是单独处理某一类资料;  
2)软件运行环境的限制要少,增加实用性;
3)要求系统存储的信息便于更新,查询,能及时提供现势性好的地籍信息;
4)处理好图形与属性数据的连接问题,实现它们之间的双向检索;
5)对地籍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
例题:地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有 (    )。
A.完整
B.准确
C.系统
D.安全
D.间隔
答案:ABCD
解析:地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有: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六)地籍管理的任务
 (六)地籍管理的任务(熟悉)
1、地籍管理的基本任务
①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服务;
②为维护和巩固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
③为社会提供地籍信息服务;
④为土地管理服务。
2、现阶段地籍管理的具体任务
①完善土地登记制度;
②健全土地调查、统计制度;
③完善和贯彻地籍管理的技术规程;
④建立全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
⑤建立全国地籍信息网络,实现地籍信息的公开查询、上报和发布的网络化。
(七)地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熟悉)
地籍档案管理是对地籍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包括文件、图册、图像资料等,进行搜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编码和提供利用等多项工作的总称。地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有: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组管理的原则,以维护地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有效利用。完整,就是要做到地籍档案齐全、成套,不能残缺不全。准确,必须做到使其内容与所反映的事物及其过程之间保持一致,不能与实际不符,更不应有差错。系统,就是保持地籍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安全,首先必须做到维持其机密,不致造成泄密、失密、窃密事件;其次使用符合保管条件的设施,延长地籍档案的“寿命”;另外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不使地籍档案由于管理不善而受损。总之,实现地籍档案的存在价值,充分发挥地籍档案的作用是地籍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地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是发挥地籍档案作用的前提。
    根据198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地籍档案同其他土地管理档案一起应分别由国务院和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并在业务上受国家和地方县以上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档案处,除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外,还负责制定和修改全国土地管理档案工作制度、长远规划以及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土地档案管理工作。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负责集中管理本机关全部档案外,还应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辖区的土地档案管理工作。
(八)我国地籍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了解)
国家的出现是地籍产生的基本原因。地籍管理是为确立和维护土地所有制,征收土地税赋和合理利用土地服务的。地籍最初为课税服务,在推行田赋制度,保障国家税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政权统治的目的不同,地籍管理的工作体系和内容也不相同。在原始社会,土地处于“予取予求”的状态,人们共同劳动,按氏族内部的规则共享劳动产品,无需了解土地状况和人地关系。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凌驾于劳动群众之上的机器——国家,这时,地籍作为维护这个国家机器运行的工具出现了。地籍的目的,主要为国家的课税服务,它在推行田赋制度、保障国家税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籍的发展史与田赋制度的历史沿革密切相关。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地籍发展,根据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前,地籍依附在户籍中;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地籍与户籍处于平等地位;明代中叶后,地籍地位高升于户籍之上。地籍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土地清丈、土地调查和后期的土地登记.。
(1)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地籍发展,根据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前,地籍依附在户籍中。自汉朝到唐朝中叶的八九百年历史时期内,官府着重的是编制户籍,人口、土地、赋税统统记录在一个簿册内,以户籍为主,地籍只是作为附带项目登记于户籍中,因此,户籍兼有地籍和税册的作用,虽然也有单独编制的地籍或税册,但仅起辅助、补充的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地籍的地位低于户籍。
第二阶段: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地籍与户籍处于平等地位。从唐代中叶(公元8世纪)后,尤其的宋代(公元960年-公元1279年),随着均田制的废止,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而土地多寡在确定门户等级高低、社会地位高下方面更显重要。于是,各种单行的地籍,如方账、庄账、鱼鳞图、砧基簿、流水簿等相继出现。这时,地籍已经逐步取得了和户籍平等的地位。
第三阶段:明代中叶后,地籍地位高于户籍。自明朝中叶(公元16世纪)一条鞭法实行摊丁人地以后,由于“就地问粮”比“编审户则”更简便易行,因此,户籍退居次要地位,而地籍地位高升于户籍之上,成了摊派赋役的主要根据。鱼鳞图册制度是我国地籍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这时,与封建土地私有制相适应的地籍制度终于完备的建立起来。
(2)民国时期,到了近代(1922年),孙中山先生首先在广州,为推行“平均地权”政策,设置了土地局。民国政府1930年颁布了土地法,1946年进行了修订,在全国和各省相继开展了地籍测量、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调查等工作。土地登记是地籍整理(管理)的核心,土地登记的主要文件有土地登记簿和地籍图,包括总图、分图和分段图。
1)北京政府时期
北京政府在1913年秋于内务部下设立了全国土地调查筹备处,筹备土地调查和经界整理。1922年,北京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土地登记法规。北京政府开始正式办理土地登记,地籍管理开始步人法制化轨道。
例题:中国最早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是在(    )年颁布的。(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1920
B.1921
C.1922
D.1923
答案:C
解析:法规考核点。北洋政府建立初,仍然承认民商法的独立地位,考虑到大清民律草案未正式颁行,故将《大清现行刑律》以及《户部则律》中涉及民法的内容直接加以援用。在整个北洋政府时期,传统民事商事习惯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发源之一。从1914年起开始民法典的编订工作,到1926年先后完成了亲属、总则、债、物权、继承等编二稿或三稿草案,制定了《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不动产登记条例》、《验契条例》、《森林法》、《矿产条例》等单行民法。1922年,当时的北京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
2)国民党统治时期
1923年,孙中山在广州就任大元帅后,设置了土地局,并进行土地实况调查。1926年公布并在广州实施《土地登记征税法》,规定一切土地权利需按规定申请登记1927年一1936年,是国民政府地籍管理的发展时期,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的规定,各地广泛开展地籍整理,进行土地测量和土地登记。1930年公布《土地法》,将地籍管理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34年,国民党中央成立土地委员会,决定进行全国土地调查。1946年修订的《土地法》,第二编地籍,包括:通则、地籍测量、土地总登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共四章。1946年,地政署公布了《土地登记规则》,详细规定了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3)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地籍工作
1928年12月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1931年12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2—1934年的查田运动等,均进行了土地调查、清帐等工作。至1946年底,各解放区的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建立土地台帐等工作也开展起来。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发布施行,土地清丈,划界埋桩、确权登记发证、建立土地台帐等工作普遍开展。
 (3)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结合土地改革,全国大部分地区普遍开展了土地调查、土地清丈、划界、定桩、登记和颁发土地证等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1986年以来,党和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地籍管理工作极大发展。相继开展了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城镇地籍调查、村庄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一系列地籍管理工作和基础工作,出台了一批地籍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规程,地籍管理初步走上现代化管理的轨道。
1)建国以后至1978年
建国初期,全国开展了土地清丈、划界、发证等地籍工作,进行城市的土地登记、地籍清理;并设置了地籍管理机构。文革时期,地籍陷入无政府管理的状态。
2)1979—1985年
这一阶段进行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壤普查,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概查和土地详查试点,进行土地纠纷处理并恢复了地籍管理机构。1982年土地管理局成立,下设地籍、土地资源等业务处,地籍处负责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评价等工作。之后,开展了全国性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3)1986年一1997年
这一时期,地籍管理取得了巨大成就。1986年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设有地籍管理司。《土地管理法》的颁布使地籍管理有了法律依据;土地详查取得了翔实、可靠的资料;城镇地籍调查开展;建立了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开展;土地调查及土地定级估价的技术规程逐步制定和完善。
4)1997年以来
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地籍管理的各项制度运用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运用遥感技术手段监测土地变更状况;完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预报工作;推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例题:1979—1985年,这一阶段进行了第 (    )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壤普查。
A.一 
B.二
C.三
D.四
答案:B
解析:1979—1985年,这一阶段进行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壤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