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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4讲讲义
(2)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限制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包括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但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期间,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不享有部分处分权。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土地的条件,如土地的用途、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资金总额、容积率和地下深度等,既体现了国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关系,又体现了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的管理关系。《物权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③违约责任

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未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有权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除外,以出让方式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转让条件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的条件。  

A、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B、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开发单位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的用地条件,方可转让。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权利义务同时转移原则

权利义务同时转移原则,即“认地不认人”原则,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所签订的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转受让的年限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其权利的,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完成土地的投资、开发和利用。依《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出租人将权利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的年限,出租人并不因此失去土地使用权,只是自己不直接使用土地。租赁期届满,出租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同时,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  

4)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领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同时,还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完成对土地的投资、开发和利用。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例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为70年,原土地使用者使用30年后转让,受让人的使用年限只有(  )年。

A20  

B30  

C40  

D70

答案:C

解析:根据以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其实际使用年限不是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而是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权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70年减去年30年,为40年,因此,应选取C
 
(3)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按期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为代价而原始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不同的,前者是以国家所有者为出租人,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而后者是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出租人,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权能的传来取得。在实际操作中,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在土地一级市场,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发生在二级土地市场,土地登记时作为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1)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限制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租赁期限内,对承租土地只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

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统一、“房地一致”原则,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其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这区别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中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仅享有租期内的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并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原出让合同仍由作为出租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继续履行,租期届满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到出让年限时,出租人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承租人投资建造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自然归属于出租人。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

A、期限的限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可分别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需进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期由租赁合同约定,但租期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的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B、用途的限制

从合同的角度出发,承租人作为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如需改变,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角度考虑,承租人需要改变租赁地块的约定用途的,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因此,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用途的,承租人应当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租赁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根据改变的用途相应调整租金。

2)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

①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

A、转让和抵押的要件

一是经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二是按租赁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三是已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四是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非随其地上物不得发生转让、抵押。

B、权利义务同时转移原则

权利义务同时转移原则,即“认地不认人”原则。是指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即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与出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但只能是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转让人对其转让的权利负担负有告知义务,受让人负有继续履行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和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义务。

②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租其土地权利时,并未丧失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未脱离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束,其与土地所有者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可不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但仍应继续履行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支付场地使用费或以中方已取得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而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是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占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例题: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归(    )所有。(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原承租人   
B
.第三人

C.原承租人和第三人共有   
D.
原承租人和第三人协商

答案:A 

解析:租赁土地使用权人转租其土地权利时,并未丧失其土地使用权,即未脱离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束,其与土地所有者仍是合同的当事人。

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包括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等四类权能。

(1)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承包或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农地使用权的内容。农地使用权人在权利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并可依法继承。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未开发利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须达到一定的转让条件方可转让,具体转让条件依各地方的有关规定。

2)农地使用权的限制

不得擅自改变权利取得时设定的土地用途;

不得闲置耕地。

(2)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1)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此处有限制的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⑤《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⑥《物权法》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方式向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乡镇企业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乡镇企业对其经营用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中,收益权的具体范围和行使方式,根据企业的具体形态和适用法律的不同,分别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设立的企业,其收益一般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限制。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的可流转性是比较有限的。之所以限制其流转,主要是基于保护耕地的需要。

依《担保法》和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乡镇企业经营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但法律对此有两点限制:

乡镇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而只能随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

在抵押权实现后,未经土地征收程序,该土地原有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  未经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必须按原有的用途使用该土地。

(4)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一般没有收益权与处分权。这是该项权利的用途性质所决定的。

2)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的限制

该项权利的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甚至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具体用途,如用于办学校的,就不能随意转为办医院。

该项权利的权利人不得将土地用于经营性活动,这是由该项权利的公益性质所决定的。

该项权利的权利人不得将权利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形式的交易。

例题: (    )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A农地使用权     
B
.宅基地使用权     
C
.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    
D
.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答案:D

解析: 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五)土地他项权利制度

(五)土地他项权利制度(熟悉)

1、土地抵押权的含义。土地抵押权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占有而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

2、土地抵押权的抵押范围

1)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土地权利

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集体荒山的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乡()村企业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抵押范围   

《担保法》第34条第3项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规定,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也可以在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下单独抵押。

《担保法》第36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1款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限。

③《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3)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抵押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34条第5项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需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根据《担保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以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不得脱离厂房等建筑物单独抵押。

③《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4)集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可抵押范围

《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例题: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土地权利包括(    )等。

A.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B.依法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C.依法承包并未登记的集体荒山的土地使用权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乡()村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法律不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案:ABD

解析: 依法承包并未登记的集体荒山的土地使用权,不可设定抵押权的土地权利。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土地权利。   

2、土地租赁权的含义

(1)土地租赁权概念。土地租赁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处获得的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少了一项处分权。主要包括土地转租、农村土地转包、城市土地出租。可分为有期限的或无期限的土地租赁权。

(2)土地租赁权的内容及限制

1)土地租赁权的基本内容。土地租赁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权的条件下,承租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权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土地承租权人不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权行使转让或者抵押等处分权。依《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权人可以将之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期限。

2)土地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的归属

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统一的原则,确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统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则,其所有权归属于该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这两者的区别应予以注意。

3)土地承租期间使用权转移对承租权的效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出租后,在租赁期内又将其权利转让、抵押的,仍需保护原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

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参照《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赋予其此种特权。因租赁合同为持续性合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故需要对租赁物长期使用和收益。对此,法律应当加以特殊保护,以鼓励承租人进行投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5)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出租人依约应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供给土地承租权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权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承租人的租金义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为代价,根据租赁合同对租金支付方式、数额、期限的约定,土地承租人负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土地承租人不缴纳、不足额缴纳租金或者不按期缴纳租金,未达法定期限,没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权的,土地承租权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7)承租人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义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l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用途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经过审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例题:土地上承租人投资建造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归 (    )所有

A.国家      
B
.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共有     
C
.出租人    
D
.承租人

答案:C

解析: 土地上承租人投资建造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自然归属于出租人。

(六)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制度(了解)

1、美国

1)现行土地所有制。美国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典型,但其土地并非全部私有。美国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同于同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欧洲国家。在美国,土地所有者同时也拥有地下的一切财富,所以地主可以自由开采地下资源,或者将地下资源单独出售给别人。惟一的条件是他必须遵守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并照章纳税。

2)现行土地使用制。美国所有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美国法律规定土地可以买卖和出租。联邦政府为了国家和社会公益事业,兴建铁路、公路及其他设施,需要占用州属公有土地或私人土地,也要通过交换或购买的方式取得。通讯、输电、输油等管线要通过公有土地的地上或地下,都必须向土地管理局通行权处申请批准,并支付租金。

3)土地管理机构。美国于内政部内设土地管理局,主要负责对联邦政府土地的管理,并对州和私人土地进行协调。美国土地管理工作,实际上是一种分层次、按类别进行管理的类型。1980年起,美国土地管理局采用先进技术建立了土地管理系统。

2、英国

1)现行土地所有制。英国的土地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英王(国家)所有,但完全拥有土地权益的土地持有人纯粹是该土地的永久占有者,只要他不违反土地法、土地规划或侵犯他人利益,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占有和使用土地。因此,在实际中这些土地持有人也往往不严格地被称做地主。

2)土地管理机构。英国在中央一级没有设置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而是由若干部委分类管理。农业用地,由农渔食品部土地管理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农业用地的使用、统计、地籍管理与绘制土地分类图。森林和林业用地,由林业委员会管理。城市用地,由环境部管理。

3、德国

联邦德国的土地管理分散在许多部门管理,通过立法,形成各部门的分工合作制度。土地管理的部门有州测量局、地方法院土地登记局、土地整理司。另外,国家财政部主管农业用地评价和地产价值评价。州发展规划与环保部主管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德国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地籍资料的采集、编绘、保管、更新、统计和提供利用,土地登记、土地评价、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整理。德国土地管理重视土地立法,采用先进技术进行管理,重视对土地信息的保存、利用和完善。 

4、日本

 1)现行土地所有制。日本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所谓土地私有制,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在日本,除个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占有土地外,国家和都、道、府、县、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也占有土地。

2)现行土地使用制。日本的国有和公有土地大部分是山林、河川、海滨地,占土地总资源的比例很小,因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并不很发达,且国有土地和公共土地主要是为了国家及国民的利益而使用的,更强调生态保护。日本的非土地所有人利用土地主要体现在其民法的地上权和永佃权中。

3)土地管理机构。日本全国城乡土地都划归国土厅土地局管理。国土厅土地局下设土地政策、土地利用、地价调整、国土调查四个课。

5、中国香港

1)现行土地所有制。在19977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前,香港为英国所统治,其全部土地俗称“官地”。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后,香港土地全部回归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因此,现行香港的全部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制度。香港土地使用制是土地租用制。其特点是只租不买断,除授予圣约翰大教堂永久业权外,其余仅授予一定年限的租业权。政府将土地出租或批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土地使用者时,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土地使用者要支付一笔“地价”,政府还要与其签订土地契约,土地契约还规定了土地的用途、租用年限和每年应缴的地狙。   

(3)土地管理制度。香港特区政府现行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序列是科、署、处。地政工务科是香港土地政策的研究和决策机构,没有土地政策小组、发展策略组。土地政策的执行机构是地政工务科下属的屋宇地政署。香港地区的土地出让方式主要有拍卖、招标、私人协议和临时出租四种。

 6、中国台湾

(1)土地所有权制度   

台湾地区现行的土地制度,据台湾当局的说法,是“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 这种土地制度“既非单一的土地公有制,亦非纯粹的土地私有制,而是二者之综合发展。盖民生主义土地政策之理想,在于地尽其利,民广其生,故何种土地之应为公有或私有,全视其如何方可达成此理想以为断,是即以公有为宜则公有之,以私有为宜则私有之也。因此,为建立平均地权的土地制度,农地是宜于农有(农民私有)的,市地是宜于市有(市民公有)的,富源地是宜于国有(全体国民公有)的。换言之,农地农有、市地市有、富源地国有,系构成平均地权体系的三大要目”。

所谓农地农有,是指“农地归农民所有、所耕,耕作所获的成果归农民所享,”;    是即“耕者有其田,不耕者不得有其田也。” 市地市有,是“市地属于市民公有,而由‘公法人’之市政府管理之。”但 “既成都市之私有土地,如果一律收为公有,则手续既繁,财政上负担亦重,故除为公共建设——如公园、道路之修筑及其他合理的都市计划之实行,必须征用者外,无防暂维现状,而运用土地税制,做到涨价归公可矣。至于新建都市或既成都

市之扩展区域,则宜先将土地收归公有,按照都市计划加以重划改良后,租与需地者使用。” 富源地国有,是指“富源地属于全体国民所公有”,而由“政府管理之”。

(2)土地他项权制度。台湾土地他项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耕作权、租赁权等七种。

(3)土地管理制度。台湾将土地管理机构,习称地政机关,台湾地区《土地法》规定,  “中央”、省、市、县均应设立专管地政的机关。

台湾地区对非都市土地,视当局的经济政策、地方需要及土地所能提供使用的性质,划定使用区,编定各种用地图实施管制,并配合各种自然环境的保护,谋求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

台湾地区《都市计划法》第六条规定:“直辖市及县()()政府对于都市计划范围内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为妨碍都市计划之使用。”都市计划对土地使用的管理,主要是采用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即对都市土地依现有特性及未来期望发展的模式,划分为不同的使用分区,再对分区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予以使用性质及使用强度的管制。对土地使用性质的管制,主要是规定土地的用途,以排除妨碍主要用途的其他使用。对土地使用强度的管制,主要是通过规定容积率和建蔽率(覆盖率)来实行。不同的用途和位置,一般规定有不同的容积率和建蔽率。

台湾实行私有土地面积最高额的限制。

台湾制定农地保护政策,实施土地管制。

例题:下列关于美国的土地制度,正确的是(    )

A.美国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典型,其土地全部私有     
B
.所有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     
C
.美国法律规定土地可以买卖和出租   
D
.美国于内政部内设土地管理局,主要负责对联邦政府土地的管理   

E.美国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典型,但其土地并非全部私有

答案:BCDE

解析: 美国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典型,但其土地并非全部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