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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掌握)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根据《物权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物权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物权法》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规定
《物权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则性管理规定包括:
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⑥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⑧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种类及权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权、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等五类。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包括: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①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应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受让方缴纳出让金。
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①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应按规定的定额或比例标准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金。
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出租人将权利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年期,出租人并不因此失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不同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例题: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应 ( ) (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由房屋所有权人与国家按约定比例分配
B.上缴国家
C.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租赁人按比例分配
D.全部归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 B
解析: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应按规定的定额或比例标准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金。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同时设定抵押权时,应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4)国企改革中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
第一、企业改革中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的,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的方式处置。
第二、保留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关系国家安全利益、高新技术、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用地;改造或改组后的国有企业用地。
第三、下列情况应采取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处置:①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②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③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④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保留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①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有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
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②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企业的;③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④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②、③、④项保留划拨土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例题: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
)方式予以处置。
A.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B.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C.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D.保留划拨用地
E.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答案:ABCD
解析: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的,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的方式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