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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32讲讲义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七部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出发,盘活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积极参与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要与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度与要求,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

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各项土地资产配置政策涉及的具体行业划定和土地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由我部分别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确定。

三、明确土地权益,量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

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明确土地权益相结合,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和协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权责关系,降低国有企业土地资产配置的直接成本。国有企业改革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资产进入企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土地资产监管办法,由我部商财政部确定。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各地可指定专门机构进行土地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进行财务处理及资产监管。

四、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安置职工

优化国有企业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要与调整用地结构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建设用地,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集约利用土地。

()为减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

()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土地利用的不同要求,进一步细化配置土地权利,降低用地成本。国有企业因铺设地上、地下管线等需要通过集体土地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只对因行使特定的土地他项权利而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上市国有企业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租赁、出让,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

()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已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专户的城市,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纳入专户,按规定统一用于城市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五、明确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提供土地交易场所,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严格执行供地目录,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项目,一律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用地,要从严控制,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也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用地。

()国有企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交易,以增加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提高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收益。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要加强行业自律,整顿行业秩序,规范中介行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

六、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从快、从优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地价评估确认、处置方案策划和处置审批工作。

()加快土地调查、登记进度,允许有测绘力量的企业在权属调查完成后自行完成地籍测量。

()规范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改制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加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策划,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评估机构要依据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企业改革方案和土地状况,帮助企业或行业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既可采用单一的处置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设计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优化服务,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应经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例题: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规定,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   

A平均取得成本    
B
.无偿取得成本   
C
.有偿取得成本   
D
.经济成本    
E
.开发投入成本

答案: AE

解析: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

第八部分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

一、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必要性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要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县域范围为主),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订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已经完成了农用地定级的地区,应充分吸收农用地定级成果。已按《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成农用地征用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分考虑评估结果。要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分析测算,合理确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力争在2005年年底完成本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及公布工作。

二、关于推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本着开拓创新、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这项工作。东部地区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制订区片综合地价;中、西部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应积极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三、关于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步骤

(一)制订方案,加强协调。

(二)全面部署,科学测算。

(三)评审验收,搞好平衡。

(四)审查备案,统一公布。

四、关于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合理确定不同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出发,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补偿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要防止以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为由,压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做好省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总体平衡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按照同地同价的要求,合理确定和平衡省域内各地(市、州)之间及各市(县)之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要认真研究处理因各地征地补偿标准发布时间及测算方法等不同造成标准水平出现差异的机制和方案。

(三)认真依法组织听证工作。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拟订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必须要组织听证。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要在认真做好实地调研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注意与过去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测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应注意对过去依法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尤其是对1999年至2004年期间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和客观借鉴,防止新、老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例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主要是为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安置措施不落实    
B
.征地补偿同地不同价

C.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D
.征地费用分配不合理

E.征地补偿标准随意性较大

答案:BCE

解析:法规考核点。《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44) 规定,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

附件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

一、概念及内涵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测算,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和国有农用地补偿测算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主导性原则。选择主导的地类和耕作制度进行测算,用主导农用地收益反映测算范围内的农用地客观收益。

(二)适当从高原则。在依据现状农作物产值测算的同时,适当考虑改进生产方式、增加科技投入等提高土地收益。

(三)协调平衡原则。考虑土地等级状况,与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相协调,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要求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分两个层次制订,一是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制订;二是市(县)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把市(县)划分为不同区域,确定各区域年产值标准。

(二)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控制性标准,在省内进行综合平衡;市(县)分区域年产值标准在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形成。

(三)分区域年产值标准不设地块修正体系。

(四)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5年调整一次。

四、工作步骤

1.确定测算范围;

2.确定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

3.确定主要农作物价格和年产值;

4.确定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

5.确定市(县)分区域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五、主导耕作制度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的确定

(一)主导耕作制度的确定

主导耕作制度包括土地主要复种方式和主要农作物种类。其中,主要土地复种方式根据土地的复种面积比例情况确定,主要农作物种类在土地复种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种植面积进行判断。

注意事项:

1.确定主要土地复种方式时,如果某种复种方式(如一年一熟)的面积超过市(县)范围内耕种土地的60%,可以确定该复种方式为主要复种方式;如果市(县)范围内具有一种以上主要复种方式(面积超过30%),可选择其中2~3种作为主要复种方式。

2.确定主要农作物种类时,如果某一种农作物种植面积超过70%,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主要农作物;如果有一种以上主要农作物(超过30%),可选择其中2~3种作为主要农作物。

3.主导耕作制度还可以通过查阅《农用地分等规程》附表得到。

(二)主要农作物年产量的确定

主要农作物年产量为其前三年产量的平均值,农作物年产量数据通过抽样调查采集。

注意事项:

1.在具体调查时要考虑抽样点分布的均匀性和代表性,同时还要对农用地的附加收入(如养殖、间作和多种经营等)、种植成本以及灾害情况等进行调查,便于数据分析处理。

2.农作物年产量数据要按照三个年份、复种类型和农作物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

六、主要农作物价格和年产值的确定

(一)主要农作物价格的确定

主要农作物价格在调查市场价格和国家收购价格的基础上,选择两者中较高价格确定。

注意事项:

1.市场价格在调查主要农作物年产量同时,采用抽样的方式调查;国家收购价格通过查阅相关统计资料得到。

2.主要农作物价格数据要按照价格类型、复种类型和农作物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

(二)主要农作物年产值的确定

主要农作物年产值为主要农作物平均年产量与平均价格的乘积。在具有一种以上农作物组合和复种方式的情况下,采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

七、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确定

市(县)统一年产值在主要农作物年产值的基础上,根据土地附加收益情况(其他种植、养殖等多种经营)适当向上调整后确定。

八、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确定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市(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区域条件修正测算确定。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乡镇行政界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间的地形、地貌、主要农作物类别以及多种经营水平等因素划分区域,并确定区域条件修正系数。

九、听证和验收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进行修改,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评审验收,综合平衡。

十、成果要求

提交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

附件2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

一、概念及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地区片价测算范围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但各地可以根据征地需要和实际情况扩展到城市郊区或更大范围。

例题:根据《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测算的分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该标准是征地补偿中的(    )  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指导价格   

B.执行价格   
C
.参考价格   
D
.最低保护价格

答案:B

解析:法规考核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区片价作为征地补偿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标准,一般情况下不设定宗地补偿费修正体系;确需设定修正体系的,要严格限定修正因素并控制修正系数,修正体系应一并公布。

二、基本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征地区片价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区片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三)协调平衡原则。征地区片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省级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的征地区片价应相互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区片价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基本要求

(一)征地区片价作为征地补偿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标准,一般情况下不设定宗地补偿费修正体系;确需设定修正体系的,要严格限定修正因素并控制修正系数,修正体系应一并公布。

(二)一个市(县)的征地区片价原则上控制在4~6个级别。

(三)征地区片价应设定对应的基准时点,一般3~5年更新一次。

四、工作步骤

1.确定测算范围;

2.划定区片;

3.测算区片综合地价;

4.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验证和调整;

5.测算结果听证和修改;

6.确定征地区片价;

7.整理与编制成果。

五、区片的划定

(一)有农用地定级成果市(县)的区片划定

已经根据《农用地定级规程》完成农用地定级工作的市(县),在农用地级别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的精神,考虑人均耕地数量、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对农用地级别进行修正和调整,划分区片。

(二)没有农用地定级成果市(县)的区片划定

没有开展农用地定级工作的市(县),可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根据地类、人均耕地数量、土地区位等因素对基本单元进行综合评价和调整,划定区片。

注意事项:

1.对基本单元综合评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需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并确定合理的权重。

2.区片边界线一般以村行政界线为依据划定;需打破行政界线的,可依线状地物及地类分界线确定。

3.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其他资源保护区等不得划入征地区片价测算范围。

六、测算方法

征地区片价可采用农地价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较和年产值倍数等方法进行测算,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适的方法进行测算。征地区片价原则上应在两种或者三种方法测算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确定。

(一)农地价格因素修正测算法

征地区片价以农地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人均耕地数量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

(二)征地案例比较测算法

根据本区片和其他可比区片征地案例的实际补偿标准,进行比较确定征地区片价。

4.计算征地区片价。

注意事项:

1.征地案例要选择近三年之内发生的征地项目。

2.征地案例的可比内涵要与征地区片价的设定内涵一致。

3.对征地案例的比较修正应考虑区域因素、个别因素和时间因素等。

(三)年产值倍数测算法

根据年产值倍数分别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确定征地区片价。

注意事项:

1.区片土地年产值依据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通过调查前三年产值确定。

2.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应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确定。

七、验证和调整

征地区片价初步结果必须与现行征地补偿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进行比较和验证,测算的征地区片价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水平和农民现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需要进行调整。

注意事项:

1.现行征地补偿水平通过对近期征地样点调查统计得到。

2.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主要根据统计部门的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数据,并结合实地样点调查资料确定;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3.征地区片价须折算成年度收益后,才能与农民现有生活水平相比较。

4.征地区片价要与周边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

八、听证和验收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区片价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进行修改,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综合平衡,评审验收。

九、测算成果要求

提交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

例题:《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规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的基本原则包括(    )

A.主导性原则  
B
.适当从高原则

C.适当从低原则   
D
.协调平衡原则

E.公开听证原则

答案:ABDE

解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的基本原则包括:(一)主导性原则。(二)适当从高原则。(三)协调平衡原则。(四)公开听证原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第九部分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51]

 

2008年起扩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

2008年起,在现有50个重点城市的基础上,按照“重点区域、重点监测”的原则,将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覆盖范围扩大到105个城市(名单详见附件1)。继续扩大省级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二、工作主要目标和任务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通过确定城市监测范围,设立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组织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的地价信息,定期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监测成果,按时上报并适时公布,实现对全国重点地区和主要城市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的实时监测,为政府部门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提供服务,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详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附件2)。

三、工作要求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土地供应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纳入监测范围城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部确定的各项监测任务顺利完成。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由部制定统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组织实施。

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统一部署,加强对有关城市的监督和指导,配合部开展复查考核等监督检查工作。有条件的省和自治区,可结合部的工作要求,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开展地价监测工作。

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城市地价监测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实施管理,落实配套经费,落实一家事业单位或土地评估机构作为技术承担单位;落实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师作为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由技术承担单位牵头组织承担工作的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的地价信息,收集汇总和整理分析;督促技术承担单位按时上报季度和年度监测成果,保证成果质量。2008年新增加的城市自第二季度起,要按时将监测成果报部。

2008610日前,各监测城市要完成对地价监测范围、标准宗地的全面清理和更新工作,将标明城市地价监测范围和标准宗地情况的图表、参与工作人员名单等材料一并报部备案。

各监测城市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凡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更新的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更新,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成果应及时报部。

技术承担单位要对监测成果的“及时、真实、准确、完备、规范”负责,对土地估价师提交的标准宗地地价信息要进行审核,同时配合部加强对土地估价师的技术指导。标准宗地要与土地估价师挂钩,土地估价师对其采集的标准宗地地价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备、规范”负责。

技术承担单位和参与工作的土地估价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技术承担单位一经确定,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更换,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移工作任务。今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按“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规定的程序报部备案。

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独立和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地价信息采集、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分析测算等技术性工作,更不得调整监测成果。

为确保监测工作质量,部将定期组织对各城市开展实地复查考核工作,并按年度评比各城市工作情况。复查考核结果要向社会通报,并与参与工作的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等挂钩。复查考核办法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制定。

参与工作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土地估价师的工作情况要计入其工作业绩,要在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继续教育学时减免、资深土地估价师资格认定等方面给予鼓励。具体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研究确定。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

一、监测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国重点地区和主要城市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的实时监测,为政府部门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增强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提供服务,为国土资源部门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监测系统的任务与功能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一项全国上下联动的系统工程,具体工作任务为:通过确定城市监测范围,设立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组织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的地价信息,定期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按时上报并适时公布。

监测系统由公众端、城市端和中央端构成。公众端是公共信息平台,依托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www.landvalue.com.cn)运行;城市端是各城市进行地价动态监测的管理平台,具有对地价数据及相关指标进行采集、整理、初步分析和传送到中央端的功能;中央端是国家级地价动态监测的管理平台,主要任务是对城市端上传的地价信息进行整合与宏观分析。

(三)监测范围

地价动态监测的城市范围主要包括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地区、长江沿线经济带等经济发达区域的重点城市。监测城市的范围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必要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四)技术依据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依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以下简称《规范》)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的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本方案中对具体工作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组织与分工

(一)责任分工

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技术工作可由事业单位或土地评估机构实施,标准宗地价格信息采集由土地估价师承担。责任与分工如下:

1.国家级: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为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并对各城市开展地价动态监测情况进行复查考核等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为监测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监测工作总体运行的技术支持、完成监测系统中央端和公众端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2.省级: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统一部署,加强对有关城市的监督和指导,配合部开展复查考核等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考核意见督导城市整改落实。有条件的省和自治区,可结合部部署的地价监测工作,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开展地价监测工作。

3.市级: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级的统一要求,负责全面落实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任务,对本城市地价监测工作负总责。

4.技术承担单位:技术承担单位负责本市地价动态监测的技术支持工作,牵头组织土地估价师采集标准宗地的季度、年度地价信息,形成监测成果按时上报,对上报监测成果的“及时、真实、准确、规范、完备”负责。

5.土地估价师:参与工作的土地估价师承担特定标准宗地地价信息的采集,对采集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规范、完备”负责。每季度、年度对标准宗地地价信息进行采集,按时将信息报送技术承担单位和中央端数据库。

(二)组织制度

1.联络员制度:各省级和有关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指定一名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联络员,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需确定一名技术负责人。每年1210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联络员及技术负责人信息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1)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交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建立和更新档案。

2.技术承担单位与土地估价师备案制度: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档案,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备案。经备案的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

三、监测范围与标准宗地的设立、备案与更新

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标准宗地的设立与更新由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技术承担单位完成,并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及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

(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以城市建成区为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范围。工业用地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以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主。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标准宗地的设立:在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内,按照《规范》的要求,划分地价区段,设定标准宗地。

(三)备案:对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实行年度备案管理。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的变更于备案后的下一年度起,方可对监测成果产生影响。

1.初次纳入城市。初次纳入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的城市,首次设定的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需报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

2.已有监测城市。每年需对监测范围、地价区段及标准宗地进行重新确认。确需变更的,于每年1210日之前,按初次纳入城市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

(四)更新:因城市规划调整、主城区调整等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的,或因监测范围变化、宗地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宗地灭失等原因需要删除、更换、补充标准宗地的,需按上述程序重新备案。

标准宗地更新的数量每年不得超过该城市标准宗地总数的10%;当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发生更新时,标准宗地更新的数量可超过10%,但不得超过50%

四、监测信息的采集

各城市应在设立并维护标准宗地的基础上,按要求采集、报送地价动态监测信息,同时进行监测信息的建档建库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负责的监测信息采集

承担标准宗地价格信息采集的土地估价师负责标准宗地的日常维护与季度、年度监测信息采集。每宗标准宗地分别由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完成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

(二)技术承担单位负责的监测信息采集与整理

各城市的技术承担单位负责对土地估价师提交的标准宗地价格信息进行初步审核、整理、汇总形成汇总表格,测算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数据;同时定期采集土地市场数据、标准宗地基础数据及城市基准地价数据等。

五、监测成果上报

(一)城市级地价动态监测成果

各技术承担单位需及时采集、整理、汇总本城市相关地价动态监测信息,形成年度、季度成果,并按照“及时、真实、准确、规范、完备”的要求,向中央端上报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

1.年度成果上报

①上报内容:在第四季度工作基础上形成年度成果,年度成果包括表格类成果、报告类成果和图件类成果。

②时间要求:年度成果由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上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上报时间为当年度1231日前,分别以电子和纸质形式上报,纸质成果需加盖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2.季度成果上报

①上报内容:

②时间要求:季度成果由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上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其纸质成果需加盖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后,存档备查。

3.上报方式

年度、季度成果上报均以电子成果上报为主,纸质成果上报为辅。200911日前,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上报的年度和季度电子成果按时间要求发送至邮箱csdj2008@yahoo.com.cn200911日后均可通过城市端上传软件直接上报中央端数据库。

(二)国家级成果汇总

中央端在获得各城市年度、季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对全国城市地价进行整体分析,形成季度、年度全国、重点地区和主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数据及全国城市地价总体状况分析报告,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六、监督检查和考核

复查考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组织,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制定“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复查考核办法”,对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完备性”定期进行实地复查考核,按年度对各城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比。复查考核结果将及时向社会通报,并与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等级评定挂钩。

七、监测网站的建设与完善

“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http://www.landvalue.com.cn)是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的公众端,是各级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土地估价师的信息传输、交流与发布平台。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工作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