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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1)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
1)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认定
非法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非法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2)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①刑事责任。非法侵占征地费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时,要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非法挪用征地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②行政处分。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2)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主体和土地用途等,都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制度是《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抑制土地投机、规范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国家土地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有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确立了我国强制登记的原则。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认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所谓徇私舞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徇私利或者亲友私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有两种: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①刑事责任。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岗位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惩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检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②行政处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处以有期徒刑,该刑期是(
)。(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B.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C.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D.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答案:C
解析:《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3、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5、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6、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7、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三)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熟悉)
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那些因施用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救和补偿;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是否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监督检查。土地执法监察的具体内容如下:
1、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保证,而土地监察是这些法律、法规得到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是否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从而减少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
2、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我国地域辽阔,仅有少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配备了快速土地监察系统,大部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靠土地监察人员通过监察发现土地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属于自
己管辖的案件,应予以受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3.调查土地违法案件
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是土地监察的重要任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厉制裁土地违法行为,从而达到维护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这一根本目的。
4.受理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受理土地复议案件并经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可以有效地维护正确的处罚,制裁土地违法行为;纠正不当的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管理部门的威信。
5.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土地监察工作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土地监察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土地监察人员在依法行政时经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甚至还会受到来自行政方面的不正当干扰;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或同级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很难进行查处。因此,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经常进行指导,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监察,以保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然会触及违法者的私利,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甚至被辱骂、围攻和殴打,或被无故撤职或被借故调离土地管理岗位。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旗帜鲜明地维护土地行政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打击报复事件,要诉诸于法律,严惩犯罪分子,以解除广大土地行政管理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土地执法监察的意义(了解)
1.土地执法监察是保证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
2.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3.土地执法监察是防止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重要方式;
4.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途径。
例题:土地执法监察的意义在于(
)。
A.土地执法监察是保证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
B.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C.土地执法监察是防止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重要方式
D.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途径
E.土地执法监察是土地资产增值的重要途径
答案:ABCD
解析:土地执法监察的意义包括:土地执法监察是保证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土地执法监察是防止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重要方式;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