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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22讲讲义
(二)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罚

(二)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罚(掌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规定,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规范土地执法行为,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国土资源部制定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1、非法转让土地

1)非法转让土地的认定

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买卖,从理论上讲,是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为此支付价金的行为。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因此,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虽然对其处罚并无区别,但在适用时,仍应准确把握其行为性质。对在实质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提供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认定。《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二是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或者无偿地转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三是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但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构成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

2)非法转让土地的类别
①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③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⑤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3)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没收违法所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依照违法行为,一方应当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具体判断什么是违法所得,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内容、违法行为确立的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而定。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有偿转让土地中,一方得到钱或物,另一方得到土地,则违法所得的内容包含了金钱和土地,均属没收之列;在非法无偿转让土地中,一方得到土地,另一方没有所得,因此,违法所得仅为土地,应予没收。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应当责令违  法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③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④罚款。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于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新《土地管理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依照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对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⑤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⑥刑事责任。主要是指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当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时,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例题: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以下。

A20%   
B
30%   
C
40%  
D
50%

答案:D 

解析: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2、非法占用土地

2、非法占用土地
1)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认定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二是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四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和“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这两种违法行为,虽然处罚方式并无区别,但在具体定性时应注意把握其区别。认定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应注意把握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申请用地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可能表现为隐瞒或者虚构户籍人口数量、隐瞒原土地使用面积或土地利用现状、将耕地申报为非耕地等;二是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后,已经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件,没有取得的,骗取批准行为不能成立。已经取得的,即使用地批准文件是越权批准的无效文件,骗取行为依然成立;三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占地行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因此,是否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二是农村村民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三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面积超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认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主体必须是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村民。此外,建住宅不仅包括农村居民建住房,还应当包括兴建与所建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包括厨房、厕所等。

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认定。拒不交还土地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这一规定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即构成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另一种情况是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查等,可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临时用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临时使用的土地的,即构成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2)非法占用土地的类别包括: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3)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但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应依照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标准和幅度执行。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例题:下列(    )行为可以被认定属于“骗取批准非法占地”。 (2002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行为人申请时误将耕地写错为非耕地
B.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行为,但没有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C.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行为,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是越权审批的
D.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

答案:C 
解析: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后,已经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件,没有取得的,骗取批准行为不能成立。
例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者,应受的处罚是(    )(2002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B.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C.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D.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答案:A 
解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破坏耕地

1)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认定

破坏耕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受到破坏。
2)破坏耕地的类别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3)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是一种补救性质的处罚,其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耕地得以恢复,以保证现有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否处以罚款,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确定。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刑事责任。当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即构成破坏耕地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非法批地
1)对非法批地行为的认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批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没有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例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就是非法批准,其原因是主体不合法;二是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例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就是非法批准;三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批准,即由于批准内容违法而导致的非法批准;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非法批准。

2)非法批地的类别包括: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3)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

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形式有两种: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非法批地行为,在行政上是一种渎职行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对非法批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①一次性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②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③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④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当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时,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题:国家工作人员(    ),人民检察院应予直接立案。(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一次性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基本农田5亩以上
B.一次性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基本农田10亩以上
C.二年内累计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基本农田5亩以上
D.二年内累计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基本农田10亩以上
答案:B
解析: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①一次性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3)对非法批准的土地的处罚
当事人由于非法批准而使用的土地,由于批准文件是无效的,那么依据此文件而使用的土地在实体上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必须予以退还。如果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就要承担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等。

但是因非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当事人,因退还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例题: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    )的责任。(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赔偿损失   
B
.赔礼道歉
C.恢复土地原状   
D
.刑事处分

答案:A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3)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处罚标准: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处罚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处罚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6、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1)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

1)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认定   

非法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非法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2)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非法侵占征地费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时,要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非法挪用征地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2)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主体和土地用途等,都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制度是《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抑制土地投机、规范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国家土地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有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确立了我国强制登记的原则。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认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所谓徇私舞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徇私利或者亲友私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有两种: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岗位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惩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检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处以有期徒刑,该刑期是(    )(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B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C.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D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答案:C 

解析:《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自200861日起施行。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3、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5、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6、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7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三)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二)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三)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熟悉)

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那些因施用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救和补偿;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是否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监督检查。土地执法监察的具体内容如下:

1、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保证,而土地监察是这些法律、法规得到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是否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从而减少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

2、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我国地域辽阔,仅有少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配备了快速土地监察系统,大部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靠土地监察人员通过监察发现土地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属于自  己管辖的案件,应予以受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3.调查土地违法案件

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是土地监察的重要任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厉制裁土地违法行为,从而达到维护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这一根本目的。

4.受理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受理土地复议案件并经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可以有效地维护正确的处罚,制裁土地违法行为;纠正不当的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管理部门的威信。

5.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土地监察工作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土地监察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土地监察人员在依法行政时经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甚至还会受到来自行政方面的不正当干扰;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或同级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很难进行查处。因此,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经常进行指导,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监察,以保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然会触及违法者的私利,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甚至被辱骂、围攻和殴打,或被无故撤职或被借故调离土地管理岗位。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旗帜鲜明地维护土地行政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打击报复事件,要诉诸于法律,严惩犯罪分子,以解除广大土地行政管理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土地执法监察的意义(了解)

1.土地执法监察是保证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

2.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3.土地执法监察是防止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重要方式;

4.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途径。

例题:土地执法监察的意义在于(    )    

A.土地执法监察是保证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   

B.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C.土地执法监察是防止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重要方式   

D.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途径

E.土地执法监察是土地资产增值的重要途径

答案:ABCD

解析:土地执法监察的意义包括:土地执法监察是保证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土地执法监察是防止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重要方式;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