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dragstart="return false" onbeforecopy="return false" oncopy=document.selection.empty() onselect=document.selection.empty()>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16讲讲义
(六)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六)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掌握)

第一、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程序如下:

1、用地预申请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用地申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相应的材料。

3、受理,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1)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2)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3)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4)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5)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4、建设用地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5、方案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例题:供地方案,应当包括 (    )等。

A.供地方式、面积、用途   
B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   
C
.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   
D
.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质量

答案:AB 

解析: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二、关于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过程中或勘查勘测过程中一些暂设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临时使用城市内的空闲、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引起的使用土地的行为。临时用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的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修配厂、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的取土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另一类是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勘探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1.临时用地报批

在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给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临时用地合同是约定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文件。因临时用地有一些要求:如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后的恢复措施、土地补偿等,都必须通过合同双方约定,并严格执行。如改变临时用地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也要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或签订临时用地的补充合同。临时用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与所有者签订。如使用的是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如临时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予以补偿。如果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者与临时用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

3.临时用地的使用

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结束后,将土地的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用地不超过2年的,使用的具体期限可以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由双方约定。临时用地确需超过2年的,必须经过批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或2年后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例题:下列关于临时用地的使用,说法正确的是(  )。

A、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B、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C、可以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   

D、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将土地的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   

E.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

答案:ABD

解析: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七)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

(七)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掌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指出,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1、经营性用地的供地程序

经农用地转用征收及合法收回的经营性用地,按以下程序供地:

1)委托经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或事业性土地估价机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2)对公开出让的底价、保证金、公告媒体、出让金交付方式等进行集体会审;

3)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要件:计划主管部门的项目意见;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意见,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征地协议书;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地价评估报告)

4)对拟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进行实地踏勘;   

5)土地供应方案报批;   

6)发布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公告;       

7)接受咨询、审查报名资格;   

8)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签署成交确认书;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   

10)领取批准手续。

2、划拨用地的供地程序

经农用地转用征收及合法收回的土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以下程序供地: 

1)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要件: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征地协议书;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用地单位资质证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规划经线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地价评估报告)   

2)对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踏勘;   

3)土地供应方案公示;   

4)土地供应方案报批;

5)签署划拨决定书,交纳土地相关税费;

6)领取批准手续。

例题:划拨用地的供地程序包括(    )

A.拟定土地供应方案                      
B
.地供应方案公示、土地供应方案报批   

C.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签署成交确认书  
D
.签署划拨决定书   

E.交纳土地相关税费、领取批准手续

答案:ABDE

解析: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签署成交确认书,属于经营性用地的供地程序。

(八)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掌握)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2)土地界址、面积等;(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4)土地用途;(5)使用期限;(6)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7)解决争议的方法。

2、《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主要内容

《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主要内容有:用地单位、用地单位主管机关、土地位置、批准用地面积、建设性质、建()筑物占地面积、用地批准文号、批准书有效期等。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指出,要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例题:《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 等。

A.用地单位、用地单位主管机关  
B
.土地位置、批准用地面积、建设性质   
C
.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   
D
.建()
筑物占地面积、用地批准文号、批准书有效期

答案:ABD 

解析: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属于《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范围(熟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规定,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指出,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指出,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范围包括: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本乡()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所有的土地,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

3.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

例题:下列关于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正确的是(    )    

A.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本乡()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B.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的土地   

C.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D.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E.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的土地

答案:ACDE 

解析: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的土地 。
 
(十)乡(镇)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内容及基本程序

(十)乡()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内容及基本程序(了解)

1()建设建设用地使用原则  

发展乡镇企业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使用土地。乡镇企业用地,要按照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砖生产,严禁占用耕地建砖瓦窑。已经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要限期调整、复耕。

1)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指出,乡镇企业用地要严格限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并结合乡镇企业改革和土地整理逐步调整、集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庄、集镇及其他村镇设施建设用地的最高规划,一切乡村建设都必须服从。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都应当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需要使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的要求,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不允许的。  

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国家将每年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建住宅也不能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3)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区内的建设都应当服从村庄和集镇规划,并取得村庄和集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申请用地。  

4)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合理布局是指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对各项设施的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趋于合理,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村庄和集镇的功能。  

综合开发是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乡镇企业、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由乡()村统一组织开发,统一安排用地,主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是指农村的住宅与公共设施、公益设施等应当同步建设,使其能发挥村庄和集镇应有的功能,方便生活,改善环境,形成完善的生产和生活服务体系。

5)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例题:下列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原则的是(  )。

A、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C、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D、涉及农用地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E.涉及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答案:ABCE

解析:涉及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2、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

包括乡()、村(或村民小组)两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农民个体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的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管理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包括: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乡村道路、水利设施、防洪设施等。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

4、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且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用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造住房,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相对集中建设公寓式楼房。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指出,要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指出,一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二是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三是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四是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五是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是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例题: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且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取得(    )的批准。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乡镇人民政府   
B
.县级人民政府

C.地市级人民政府   
D
.省级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基础、法规考核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建设用地供应审批的基本程序

(1)建设用地预申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申请用地。建设单位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有关资料。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用地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拟订有关方案。

(3)选址定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指标,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的合理地点。

(4)落实补偿安置方案,签订用地协议。建设单位与被用地单位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下,根据有关规定,就用地的各项补偿安置、补助方案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用地协议。

(5)批准用地。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后,建设单位就进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平面布置图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平面布置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用地,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6)划拨用地。项目用地经有关单位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建设单位落实了各项安置补偿方案和协议后,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到现场划拨用地。

(7)登记发证。建设单位取得用地以后,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例题1:张庄村民田某,于1992年申请宅基地建房居住,20007月,田某将其房屋租赁给外来打工人员居住收取租金,2001年田某再次以无房居住为由,申请宅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    ) (2002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没收田某出租房屋所得   
B
.对田某予以罚款

C在批准时核减用地数量   
D
.对田某的申请不予批准   

答案:D 

解析: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用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例题2:农民宅基地应经村委会审查,由乡()人民政府审批。(    ) (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答案:× 

解析:农村村民建造住房,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3:农村居民建住宅申请用地时,对(    )的,政府不予批准。(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使用原有宅基地   
B
.使用村内空闲地   

C.使用村内废弃地   
D
.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   

答案:D 

解析: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用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不得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