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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15讲讲义
(一)建设用地供应概念

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建设用地供应概念

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

3.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供应

4.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

5.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标准

6.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7.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

8.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9.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范围

10.乡()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内容及基本程序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概念,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方式、程序、基本条件、报批管理和法律文书;

熟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标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范围;

了解:乡()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内容及基本程序。

四、内容辅导: 

(一)建设用地供应概念(掌握)

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将土地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使用的过程。供地行为主要涉及是否提供建设用地、提供建设用地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数量、提供建设用地的位置以及提供建设用地所需要的条件等问题。

建设用地利用的结果,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如建筑物、路、桥等存在于土地上;而农业用地则主要依赖于土地的肥力直接从耕作层中生产农作物,具有生态利用性。

建设用地按附着物的性质可分为建筑物用地和构筑物用地。   

按利用方式可分为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按土地所有权可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按用途可分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

按用地规模,根据规定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可分为大型、中型、小型项目建设用地。

按用地状况可分为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

按使用期限可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用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掌握)

1、划拨供应概念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一、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有以下含义:  

(1)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土地进行管理。

第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主要特点有:

(1)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期限规定;

(2)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从事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如需转让、出租等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不使用该土地时由政府无偿收回;

(3)划拔土地使用权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4)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无偿取得两种形式;

(5)取得划拔土地使用权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2、划拨供应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详见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例题1:下列建设用地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    )(2002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B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C.学校办公楼建设用地   
D
.国家机关用地

答案:BCD 

解析: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应以出让方式取得。

例题2:下列建设用地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    )(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军事用地   
B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C.学校办公楼建设用地   
D
.国家机关用地

答案:ABCD
 
(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供应

(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供应(掌握)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通过有偿有限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个使用期间的地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②)经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在使用土地期限内对土地拥有使用、占有、收益、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③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④集体土地不经征收(成为国有土地)不得出让。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偿、有限期的特点。
(1)      出让主体

主要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充当的,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和资格。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必须是代表土地国家所有权的县、市人民政府。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充当出让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③土地使用者开发、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应具备的法定条件是(    )(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由国家先行征收   
B
.先转让给国家

C.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   
D
.经集体经济组织23
以上的成员同意

答案:A 

解析:集体土地不经征收(成为国有土地)不得出让。

 (2)出让客体

①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在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

②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之列。   

③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生地”,即待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已完成市政设施的“熟地”即实行“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土地。

(3)出让年限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依照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自动续期问题:依据《物权法》(第149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处理,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上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教育、科技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40   
B
50   
C 60
   
D
70

答案:B 

解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依据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0024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79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自200711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令第39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称定向议标,协议出让指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采取此方式出让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方式的特点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竞争。这种方式适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2) 拍卖出让。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拍卖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它适用于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闹市区、土地利用上有较大灵活性的地块的出让。  

3) 招标出让。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公开招标;二是采用邀请招标。中标者(受让人)不一定是标价最高的单位或个人。招标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需要优化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4)挂牌出让。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挂牌出让方式不仅具有招标、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而且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是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和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物权法》和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物权法》和当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我国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在200771日之后,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它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如果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例题:国家规定,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取(  )方式出让。

A.抽签        
B
.招标       
C
.拍卖

D.协议      
E
.挂牌出让

答案:BCE

解析:国土资源部令第39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掌握)

1、符合规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控制好供地总量,掌握好供地节奏,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 

2、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及建设程序的拟建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必要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3、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利用的要求。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4、划拨方式供地必须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资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5、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条件。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标准(熟悉)

1、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决定是否供地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1)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

2)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

由于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引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建设项目。

3)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供地。

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例题:根据国家供地政策,可将建设用地项目分类为(    )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国家鼓励类   
B
.国家限制类

C.国家发展类   
D
.国家禁止类

E.国家重点建设类

答案:ABD

解析:基础考核点。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一般分为以下三类:(1)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2)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3)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供地。

2、根据有关法律,决定供地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供地。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资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特殊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及及廉租住房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有偿使用方式供地。有偿使用的形式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3、根据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4、根据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根据建设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5、根据用地定额,决定供地数量

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决定供地数量。

例题:根据有关法律,决定供地方式,包括(    )
A.划拨方式供地  
B
.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C
.出让使用方式供地   
D
.依法使用集体土地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