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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14讲讲义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费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不含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但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除外)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渔塘。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均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菜地。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第三条:凡批准征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在蔬菜产销放开后,能够满足供应,不再需要开发新菜地的城市,不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第四条:按第三条规定需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费用标准如下:①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七千至一万元。②在城市人口五十万以上,不足百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五千至七千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③在城市人口不足五十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三千元至五千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额度内,根据本辖区城市的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有权拒付。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必须一视同仁,按同一标准收取。

2、安置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的概念

所谓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

2)安置补助费的计算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安置补助费: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特殊情况下,计算所得的补偿和安置费不能维持原有生活和生产水平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30倍。

计算安置补助费,应该认真确定以下三项基本数据:

A、准确核定征地面积;核定被征地单位的耕地面积。

B、准确核定被征地土地的人均耕地数。包括农业人口数,确定征地后农业人口实际占有的耕地面积产量和产值;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计算剩余劳力数量。

C、准确核定被征地土地前三年的产量和产值;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计算剩余劳力数量。

3)剩余劳力的安置

剩余劳力的安置途径和标准,应因地制宜。本着多种形式,多条途径的安置原则进行。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村劳动者必要的就业保证。随着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必然从农村游离出一批剩余劳动力。因此在征收土地时,必须妥善安置剩余劳动力。今后主要的安置办法是支持被征地单位从事农业开发、兴办企业或采用货币安置或自谋职业等。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政策上的扶持。《土地管理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立法时,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置办法。目前被征收土地的人员安置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A、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到建设用地单位或其他需要用人的单位就业。若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置,则建设用地单位可免交征地安置补偿费,否则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接收单位。

B、将安置补助费金额发给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他们自己自谋职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与自谋职业的农民签订协议。

C、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安置补偿费由该组织使用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开垦新的土地,重新分绐土地被征收的农户,经双方协调签订协议。

D、大中型建设项目或连片征地的,在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统一规划,可以从征收土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被征单位和农民,支持其开发经营、兴办企业,所需征地费用,由被征地单位负担。

E、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具有公益性,占地数量一般都很大,在征地过程中,除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外,还要解决移民安置问题。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移民安置,应按照就地安置的原则,首先在本乡本县内安置;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在工程受益地方安置;在受益地方安置不了的,可按照自愿协调的原则外迁安置。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人民政府和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F、通过将国营农场土地调剂给被征地单位。
例题:某市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郊区农村集体土地,经调查确认,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700元/亩。按照标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应为(  )(2002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42007000   
B
14002800

C28004200   
D
42005600

答案:C 
解析: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安置补助费=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X补偿倍数。700元/亩X4=2800元,700元/亩X6=4200元。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在拟定征地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给予补偿。所谓青苗是指正在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1)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收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电话线、电力线、自来水、排灌站、桥梁、涵洞、铺石道路、水泥地等,参照建筑造价,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具体商讨确定有关补偿、迁移和复建事宜。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4、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支付和管理、使用    

1)征地补偿费的支付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市、县和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2)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①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可视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者对土地的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②安置补助费 

坚持谁负责安置,谁管理、使用,不安置的支付给个人。

征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③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并坚持谁拆迁或迁建的,支付给谁;自行拆迁的,支付给附着物的所有者;林木、果树补偿给所有者。

 ④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⑤对征收承包户的土地补偿

征收农业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期限在10年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这主要是考虑保护承包户在土地上的长期固定投资(如水利建设、土地培肥等)的利益,也是鼓励承包户广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
例题: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0.2公顷,国家建设征收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面积10公顷,该耕地近3年平均年产值为10000/公顷。下列关于征收该耕地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
A.不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B.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最少为60万元
C.每公顷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为5
D.由国家支付土地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
答案:D
解析: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八)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与审核(熟悉)

征收土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征地方案的申请受理、审查过程与农用地转用方案基本相同。

1、征收土地方案的编制主体与内容

1)征收土地方案编制的主体

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要说明被征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以下材料:

A、《建设拟征()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B、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

C、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

D150011000征地红线图,能反映征地范围、面积、利用现状及权属关系。

2、征地方案的编制程序

征地方案的编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征地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年度建设占地指标,城市或村镇规模确定的各地块的用途,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即为征地范围。对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按具体项目用地要求并经论证批准确定建设项目的准确位置,即为征地范围。

2)告知征地情况。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产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现场调查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被征地村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基本农田、农业人口和农 业劳动力;征收土地总面积包括一般农田面积和基本农田面积;征收前后的人均耕地和劳均耕地变化情况;被征土地类型、各类用地的面积和前三年平均产值;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承包户、安置农业人口、安置劳动力和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并填写征收土地情况表。

4)确定征地补偿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和安置途径、征地补偿费的确定、需要安置的人数和安置途径见前述。

5)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6)征求意见

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求被征地村的意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使方案满足农民的要求。

7)签字上报审批

拟定的征地方案经修改和具体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签字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3、土地征收方案的审核
拟定的土地征收方案经修改和具体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签字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例题: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    )负责编制。
A.省级人民政府    
B
.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人民政府    
D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D
解析: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九)土地征收程序(熟悉)
1.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由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2.审查报批和公告
将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征地方案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途径、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公告形式有张贴、广播、报纸、电视等。   
3.制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4.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公告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例题: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    )个月内全部支付。
A3    
B
4
C5    
D
6
答案:A

解析: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十)我国征地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十)我国征地改革的方向与目标(了解)

1、近两年来我国征地改革的进展

20043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时,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首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征收的概念。20048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做出了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在《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了征收的概念,2004年宪法修正以前,我国的立法上和学术界没有严格区分征收和征用,一概以土地征用的概念代替土地征收。修改前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征用”实为“征收”。

2005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同时发布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为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打下了基础,这对于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

1)定、细化征地目录,谨慎使用征地权,缩小征地范围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在现阶段很难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实际情况无论是商业用地还是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都是动用了征地权,因此依靠“公共利益”的一般性规定来缩小征地范围是很难凑效的。改革的方向是,在“公共利益”的范围的一般性规定前提下,先制定部门规章,确定细化的征地目录,设定可征地范围、不可征地范围,对均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可以统一上收权限,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审批,在试行可行和条件容许的情况下,上升到法律层面,达到尽量不征地或少征地的目标。

2)扩大补偿范围,设定补偿最低限,保护农民利益

目前征地补偿仅仅局限于对一定时期内土地收益的补偿、人员安置的补偿以及地表附着物或青苗的实际价值补偿,主要是针对因土地征收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偿,而未考虑土地产权的补偿以及因征地而带来的生活成本增加,原有社会关系损失,原有生产方式改变等难以定量的额外成本。因此,未来征地改革应该逐步调整征地的补偿范围,从农民生产、生活和发展三个角度解决补偿问题,由原来仅限于与被征地客体直接相关的损失扩大到包括直接相关的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将原来仅局限于被征用客体物质损失扩大到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两个方面。

3)科学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同地同价,逐步推行市场化

从长远的方向看,一些具有营利性质的交通、水利、能源项目的土地征收都应该逐步市场化,实行公开谈判的方式,或者让农民在项目收益中得到一定提成。为保持农民生计的可持续性,土地补偿费的发放也不再是以前的一次性发放,而将实行一次性发放和逐年发放相结合的方法,将一部分土地补偿费存入国有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分批次发放,在实际操作中,安置手段也由原来的传统的货币安置和就业安置为主、逐步转向以货币安置、留地安置或以社保安置为主、多种安置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法,更强调最低生活保障安置。

4)透明征地程序,加强征地后期跟踪和监测

征地程序下一步改革必然要从发挥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入手,将征地程序改为“申请征地一预公告一协商补偿一报批一公告一补偿安置落实一征地”。首先,征地要尊重农民知情权,在协商征地补偿前,增加征地预公告过程;在报批前,须得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的认同;在征地前,必须由农民对征地补偿的落实或者补偿时间进行确认,否则不能征地。其次,加强征地过程的平等性,关于补偿安置的方案应由被征地村民大会讨论,由村民代表与政府进行谈判,征地过程和结果向村民公开。再次,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征地后期跟踪和监测,定期监测后期补偿是否到位,以及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最后,建立一套完善处理征地纠纷的司法裁决体制,使农民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已的利益。

3、《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1)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1)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基准时点,一般35年调整一次。

2)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4)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2)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1)农业生产安置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2)重新择业安置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3)入股分红安置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4)异地移民安置

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3)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1)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2)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征地批后监督检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例题:(    ) 对宪法进行修改时,首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征收的概念。

A20023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B
2003314
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C20043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D20053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答案:C

解析:20043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时,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首次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征收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