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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12讲讲义
(五)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熟悉)

 1、耕地占补平衡的含义

耕地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2、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的内容

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无论是国家建设重点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没有特殊情况,也没有例外。这就改变了过去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并可以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规定。国家投资的能源、水利、交通、国防用地等大中型建设项目与其他项目一样,没有特殊待遇,也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保护耕地不但是地方政府的事,中央投资占用耕地也应当履行义务,确保了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垦耕地的平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从法律上明确责任单位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有利于执法过程中的监督和履行职责。根据目前建设用地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①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②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③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3)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

过去开垦耕地的资金不落实,有一部分是因为有计划没有资金。因此,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必须根据需要落实开垦耕地的资金。

4)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各地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的状况制定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的区域,使建设单位有地可开发。开垦耕地还应当与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防止乱开滥伐,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没有条件开垦是指建设单位没有开垦的人力和机械,而无法从事土地开垦工作。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是指开垦出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没有达到规定耕地的应有指标。做这样的规定,既解决了一些建设单位由于人力、物力的不足,不能组织专门力量开垦耕地的问题,又达到了建设单位缴纳造地费后,可以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力量开垦耕地,以保证开垦出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2)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

1)制定耕地开垦计划;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因此,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占用耕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垦耕地的计划,分解下达,计划要切实可行,要具体,易于操作,便于监督。

2)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要使开垦耕地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但要有计划,明确责任,更重要的是进行有效的监督,使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责任.对未依法履行责任的单位作出处罚。监督的对象,一是县、市人民政府;二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督的内容是计划是否落实,开垦的耕地是否达到标准等。

3)组织开垦耕地。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是组织一些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等对一些重点地区进行开垦,特别是要解决一些跨县、市行政区的耕地的开垦,协调地方政府、土地所有者和开垦者之间的关系,保障耕地开垦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开垦出的耕地进行验收。

3)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1)补充耕地方案编制的主体   

一般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

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置、数量,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置、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3)补充耕地方案审核的内容   

①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是否落实;   

②补充耕地地块位置、面积是否确定;   

③补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

④补充耕地的保证措施是否得力;

⑤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则须审查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是否已落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补充耕地的目的是保证被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切实得到补充,被占用的基本农田也必须从一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中划出同等生产能力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

3、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按等级折算的内容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努力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成绩显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实现了总体平衡,但在一些地方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还存在“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现象,质量问题一直是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解决当前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确保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必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中发[2005]l号文件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履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根据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受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的制约,不宜倡导用直接增加补充耕地数量抵顶质量;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在现阶段,不允许以补充高质量耕地为由减少补充耕地数量。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应立足于“占一补一”,提高补充耕地等级;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补充耕地等级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等级的,须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例题: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可采取(  )的方式进行补偿。

A.用地单位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B.缴纳耕地开垦费

C.缴纳耕地赔偿金

D.缴纳耕地占用税    

E.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案:AB 

解析:耕地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六)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掌握)

1、土地整理概念

土地整理系指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调整与治理。通过对土地利用环境条件的改善和生态景观建设,消除土地利用中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制约或限制作用的因素,促进土地利用的有序化和集约化。

(熟悉)《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规定,要按照土地整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的和任务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逐步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州)、县()四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对土地整理工作总体上要求如下:

1)土地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

2)土地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

3)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

4)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

5)切实加强土地整理质量管理。   

2土地整理的类别

土地整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土地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非农用地整理。

农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非农用地整理,也称市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是指对现有建设用地进行治理改造优化土利用配置,提高土地有效利用水平、集约利用程度和利用效益,不断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行为。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农田中不同程度地分散着一些闲散地、废沟塘、取土坑等。农村居民点内也有许多闲置地、空心村,通过整理既可以提高耕地质量,也可以增加耕地有效面积。土地整理是补充耕地的有效途径。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整理一般集中在农用地整理上。农用地整理基本形式由两种:一是综合整理,即在一定地域内,对田、水、路、林、村等实现综合整治,建筑物搬迁、废弃地复垦、农田建设等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二是专项整理,即本着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的原则,对田、水、路、林、村等的某一项或几项进行专项整理,待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向综合整理方向完善。

3我国现阶段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1)农田整理。如兴建或改造沟渠和田间道路,建立或健全节水、节地、高效的排灌系统,建立农田防护林带,清除耕地中的坟头,填平农田中的废坑塘,以及平整土地等。

(2)农地改造。它以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如改造中低产田、改造盐碱地、提高土壤肥力、坡地改为梯田等。

(3)地块调整。重点是把细碎、零散的地块(山区除外)集中起来,便于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

(4)土地结构调整。主要是开发利用滩涂、水域、荒草地等,以替换占用良田的园田、鱼池、牧草地,从而保持和增加耕地面积。

(5)宜农荒地的开发。通过对未利用地的适宜性评价,确定宜农地的分布与数量,然后有序的进行开发复垦。

(6)城市土地整理。如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

(7)村庄的治理。如治理“空心村”,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与空宅基地,缩并零散的小村到中心村或集镇,增设公共、公益设施等。

(8)乡镇企业用地的整理。如关、停污染的工矿企业,对效益不高、长期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转产或改造,把零散分布并占用耕地或宜农的企业迁人统一规划划定的工业园区,缩小乡镇企业用地规模等。

(9)工矿废弃地、废弃砖窑的复垦还田,水利、交通工程建设中压废地的土地整理等。

例题: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A.由原耕种集体恢复耕种   
B
.由原耕种个人恢复耕种

C.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D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案:DE

解析: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4、我国土地整理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经济建设占用了大量耕地,耕地数量锐减。若不抑制耕地减少趋势,保持相当数量的耕地,我国粮食安全问题将受到严重威胁。同时,我国土地利用粗放、大量土地闲置、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因此,必须改革土地利用方式,推行土地整理,增加农用地面积,尤其是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从而保证经济建设持续发展。在此形势下,19972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将土地整理作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19978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在19981月组建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整理中心,即现在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的前身。该中心是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明确规定了在国家土地整理工作中肩负的任务。随后,各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也开始设立相应的专门负责土地整理工作的机构,配合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的工作。1998年我国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从法律的角度正式提出土地整理:土地整理逐步发展成为我国扩大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2000年,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成立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研究院,专门从事土地整理的技术和理论研究。

为指导和规范土地整理,2000年我国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包含《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三项标准,这三项标准包含了土地整理工作的大部分技术层面,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操作规程。同年颁布实施的还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我国制定了〈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4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为了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土地整理工作,2005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我国土地整理的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为进一步开展和落实土地整理工作,国家明确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并于2001年安排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截至2004年累计总投资135亿元,整理土地94万公顷,预计新增耕地27万公顷。通过各个项目的实施取得了巨大的增地效益和经济效益。

例题:对土地整理工作总体上要求包括(    )等。

A.土地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    

B.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      

C.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    

D.土地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    

E.加大土地利用力度

答案:ABCD

解析:《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对土地整理工作总体上要求如下:(1)土地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2)土地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3)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 4)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5)切实加强土地整理质量管理。
 
(七)土地复垦概念

()土地复垦概念(掌握)

1、土地复垦的内涵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工矿用地,有的还可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但应优先用于农用地。

2、土地复垦的对象

1)开采矿产资源、挖沙、取土等对地表造成直接破坏的土地;

2)地下开采引起的地表下沉的土地;

3)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场、城市垃圾场等;

4)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路基和其他废弃建筑物等压占的土地;

5)工业等污染而造成的废弃土地。

3、土地复垦管理

1)土地复垦责任人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即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土地复垦的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成本。复垦后的土地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土地复垦中还采取“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复垦。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条件和能力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可以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给予处罚。

企业和个人对因其破坏土地而遭受损失的单位,应当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该项费用包括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土地复垦规定》作了原则规定,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协议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如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土地复垦的方式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

3)土地复垦后的用途

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例题: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    ) (2000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农业   
B
.复垦单位的生产建设

C工业   
D
.房地产开发

答案:A 

解析:其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工矿用地,有的还可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但应优先用于农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