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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10讲讲义
(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掌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是严格控制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占用。各级政府要认真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重要用地指标,并通过土地利用分区,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不减少。
(2)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认真分析城乡各类用地,特别是建设用地的潜力,在此基础上严格控制城镇、村庄用地指标,促使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编制,并认真听取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意见,统筹安排农、林、牧、渔、建等各业用地,在各区域间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认真贯彻土地可持续利用原则,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整理规模与布局,对生态环境脆弱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要切实加以保护,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土地退化现象的发生。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相平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体现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平衡。这不仅是指标上的平衡,还应在土地利用分区上得到反映。
(十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掌握)
  要达到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组织、对各项用地进行有效的协调、对各类用地实施宏观控制的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根据区域土地资源和土地利用状况、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状况,确定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应遵循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
(2)根据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方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和布局要求、通过综合平衡,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各行业用地规模与布局。
(3)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按行政辖区进行分解,为编制下一级规划提供依据。
(4)根据区域土地资源适宜情况、土地利用结构、各行业用地指标和改善、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并确定各区土地用途和使用规则。
(5)确定规划范围内交通、水利、电力、工矿等重点工程项目的用地指标和空间布局。
(6)制定规划管理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
(十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掌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可因各地具体条件不同,所采用的规划模式不同而有差异,但一般可按下述步骤和方法进行:
1、准备阶段
    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规划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以及进行业务培训等。从业务角度看,编制规划任务书和工作计划是两个重要的内容。
(1)规划任务书。要求明确规划的范围、期限、指导思想、目的以及参与规划的部门、成果、领导机构、工作班子、方法和技术路线。
(2)工作计划。包括详细列出所需收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来源,明确每一步骤的具体任务和方法,物资设备供应,费用预算,人员分工,确定时间进度表.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等,、
2、调研阶段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需要,在收集和调查有关文件、资料基础上,进行专项研究。并进行必要的外业调查核实。
    要进行专题研究的内容一般包括区位背景与发展态势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城镇化水平分析,土地需求量预测,土地利用问题、规划目标与战略确定等。
3、编制和调整方案阶段
    在上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用地指标,编制供选方案,确定用地分区和主要用地项目的布局,编绘总体规划图,编写总体规划报告。
4、规划审批和公布实施阶段
    规划报告编写完成以后,要履行审批手续,形成一个规范性文件。根据审批手续,规划(送、审稿)必须提交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最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实施。 
例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包括(    )。    
A.准备阶段
B.调研阶段   
C.编制和调整方案阶段
D.规划审批和公布实施阶段    
答案:ABCD
解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可因各地具体条件不同,所采用的规划模式不同而有差异,但一般可按下述步骤和方法进行:1、准备阶段;2、调研阶段;3、编制和调整方案阶段;4、规划审批和公布实施阶段。
(十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修改(掌握)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审的内容
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规划成果评审小组,对各项成果进行检查评审。评审的内容如下:
(1)是否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2)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是否得到落实;
(3)各类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调控措施是否可行;
(4)土地利用分区是否科学、合理;
(5)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是否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7)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论述是否清楚;
(8)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编绘方法是否正确,图面是否整洁清晰;
(9)采用的基础资料是否准确、可靠。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的机关分别为: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1)报国务院批准的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2)报省级政府审批的
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授权审批的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    )人民政府批准。(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县级
B.市级
C.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级
D.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级
答案:D 
解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权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于期限较长,在实施过程中因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不断变化,在某些方面会变得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来修编规划。由于规划的严肃性,规划的修编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做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同时,为保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及时用地,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如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则仍需报国务院批准修改。
例题: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    )批准。(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原批准机关
B.原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
C.地方人民政府
D.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
答案:A 
解析: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
 
(十四)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十四)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熟悉)
1、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就其本质而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深入和补充,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2、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特点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比,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具有以下特性:
(1)针对性。广义的土地利用包括了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全部活动过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利用全部过程进行的宏观控制,是对土地利用进行的全局性战略安排,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对规划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中的某一专门问题或某一类型的土地使用问题进行规划,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2)局部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是规划区内全部土地,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只是规划区内的部分土地。在一定时期,需要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土地只是局部存在的,因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相对规划区内部分土地而言的。当然,土地利用之间是存在着相互联系的,在对局部土地利用进行规划时必须考虑到它与其他土地利用的相互影响。
(3)实用性。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虽然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和指导性等宏观控制的性质,但其相对土地利用的某一专门方面的问题进行的规划,其规划的内容、措施、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都比较详尽,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3、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类型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类型很多,每一土地利用方式都可以制定相应的专项规划,目前我国开展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土地开发治理类,是针对未被利用土地、利用不充分土地和受到破坏土地,以改善土地利用条件,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生产率而进行的专项规划。主要有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等。其中,土地整理规划:土地整理的范畴从地域表现形态角度可分为农地整理和市地整理。土地复垦规划必须根据因地制宜,同时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协凋发展来进行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为使土地资源得以永续利用,人为地创造土地生态良性循环的途径和措施的总体安排。土地整治类型有水土流失地、盐碱地、沼泽地、风沙地、红黄壤低产地和海涂整治。
(2)土地保护类,是为保护有重要经济、生态、社会和其他特殊意义的土地而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有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自然生态保护区规划、土特产保护区规划等。
(3)建设用地类,他是针对某项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与布局而编制的专项规划。如城镇用地规划、城镇和村庄整理规划、水利、交通用地规划等。
例题: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特点包括(    )。
A.针对性
B.全局性
C.局部性
D.实用性
E.整体性
答案:ACD 
解析:整体性、全局性不是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特点。
(十五)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熟悉)
1、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直接对某一地段或某一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利用及其配套设施作出具体的安排,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深入和细化。如农场土地利用规划、林场土地利用规划、村庄用地规划等。
2、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类型
从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作用来看,有两种类型,即控制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开发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1)控制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地方政府为规范和控制土地使用者的微观土地利用行为而编制的规划,它详细规定了各类土地的使用范围、使用界线、使用强度、利用要求、限制条件等。
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使用情况,控制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主要有以下类型:
①城市(镇)土地利用规划
    在一定面积土地上形成的附着于其上的人口、产业集聚和城市社会支持系统,产生了城市土地功能的集中与多样性。许多用地功能彼此之间往往是互相依存、渗透,有时又是互相消长和制约的。因此,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就是要代表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统一协调城市千千万万个分散的土地利用活动,避免各种建设活动的互相干扰,消除土地利用的负面外部性影响。城市土地利用控制性规划的主要内容就是合理地确定城市用地的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规定各地段各种用途的具体用地范围、用地强度、用地要求和用地限制。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是城市规划中相对完整和相对独立的一种规划,如日本的城市规划是区分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设施规划和市街开发规划三部分的。我国目前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并无具体的单行法规进行界定,各城市也没有在城市规划中编制独立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中对城乡规划内容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城乡规划最主要的内容。《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共有六项,即: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其中第三项主要是用地布局,第四项是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都是土地利用问题,综合交通体系也有较大部分与用地规划相关,第六项即各类专项规划,也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安排用地。而第一、二、六三项内容,即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既有指导用地的原则,也有一部分是对用地的直接安排。由此可以看出,尽管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单独编制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但其内容基本都已包含在现行的城市规划之中。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成为相对完整独立的部分,以便地利用规划在城市规划中的基础地位,更有利于对城市土地利用进行全面合理的控制和引导。
②乡村土地利用规划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是在城市(镇)以外的广大农村地域进行的,乡村土地以农业用地为主,兼有一定的村庄居民点用地、工业小区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等。与城市 (镇)土地不同,乡村土地主要由农业生产用地构成,它侧重于利用土地的生产功能。土地的利用方式受制于土地的适宜性。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就是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详细编定各地块的具体用途,并对各类用地的要求,限制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以便能够为土地用途管制提供依据。控制性的乡村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重点应是保护农地,尤其是保护基本农田。乡村土地类型多样,各种用地要求不尽一致,因此,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可进一步细化为耕作田区规划、村庄用地内部规划、果园内部规划、养殖场内部规划、茶园内部规划等。
(2)开发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则是为了指导某一地段、地块或某一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如何开发利用而进行的具体规划。
(十六)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途径
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自然等多方面的因素,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才能取得预期效果。土地规划的全过程包括编制和实施两个阶段,两者相互依托,缺一不可。为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必须对其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充分应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通过土地利用计划、建设项目审核等途径,对规划实施进行综合管理,使规划真正付诸实践。具体来讲,土地规划实施与管理的途径包括:
(1)实行规划公告制度
地方各级土地规划经批准后,要有组织地做好规划的宣传、发布工作,特别要重视做好乡镇土地规划的公告工作。
(2)建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
各级政府应把土地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层层订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度可以促进土地规划落到实处。
(3)编制与实施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土地规划的具体安排,是实施规划管理最重要的行政手段之一。在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利用计划的基础上,必须强化计划的检查与管理,以保证各项用地按规划方案得以有效执行。
(4)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制度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用地预审。凡不符合土地规划、未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对农用地转用、征收和补充耕地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验收等各个环节都应进行规划的审核,以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查
为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防止土地破坏、土地沙化、土地污染等土地生态环境破坏现象的发生,对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应进行规划审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加强对城市和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的审核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城市用地规模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应加强对城市规划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用地布局及近期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等方面的审核,切实保证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7)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的修改
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强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土地供应总量、速度和结构的控制和引导作用,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能。在规执行中一般不得随意修改规划。特殊情况,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规划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8)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监察管理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察管理工作,加大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用地的处罚力度,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违法监察,将管理落到实处。
 
(十七)土地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十七)土地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了解)
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不仅是一个自然范畴,同时也是个经济范畴,土地规划不仅是研究制约土地利用的生产力因素和生产关系因素,也不仅是研究土地利用的全部内容,而是着重研究土地资源合理分配和土地利用协调组织这一特殊的矛盾。它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计划之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密切的关系。
(1)土地规划与国土规划的关系
国土规划是从宏观角度对全国或地区国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长远性、战略性的筹划。国土规划包括国土资源的综合评价,确定地区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方向,工农业生产布局,人口与城镇居民点规划,交通运输业规划,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规划等内容。土地资源是国土资源的一部分,因此土地规划与国土规划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土地规划是国土规划中有关土地资源规划地深化和落实,国土规划的成果是编制土地规划的重要依据。
(2)土地规划与区域规划的关系
区域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对整个国民经济建设进行总体的战略部署,它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工业布局、城镇建设为主要内容,也包括土地利用和合理布局在内的以行政区划为范围的区域规划,比如以行政区和经济区为范围的国土规划,各种等级和不同类型的农业区划等。区域规划是具体落实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手段和编制土地规划的基本依据。
(3)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的总体部署,其任务是确定城市的性质和规模,城市各部分的组成。选择各部分用地并加以合理地组织和安排,土地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内全部土地在各业用地规模与布局的安排与部署。从规划区域的角度看,两者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规划侧重与区域性的土地配置,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总量,解决城市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之间的数量和空间配置关系;而城市规划,主要侧重于城市内部土地的合理利用,解决各类城市内部用地之间数量和空间的关系它是在土地规划限定的城市用地范围的规划、布局。从规划的空间范围看,城市总体规划的范畴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两者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范围局限于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土地规划的空间范围是整个区域或行政区划单位。
(4)土地规划与农业区划的关系
农业区划是按照农业生产条件、发展方向和组要增产途径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把一个国家或地区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的农业区域体系。农业区划是对农业生产空间分布的一种科学分类,是实现农业合理布局和制定农业规划的手段和依据。农业区划包括农业资源调整、农业区的划分和农业区的开发利用与合理布局。农业区划的成果是土地规划的基础之一,土地规划需要进一步在土地上落实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布局。同时,土地规划对农业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又有指导和控制作用。
(5)土地规划与土地利用计划的关系
土地利用计划是指立足经济发展规律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科学、合理用地的角度对区域未来一定时期内土地利用的开发和利用所作的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计划的主要依据,规划在计划之前,计划是规划的具体落实。
例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A、由原批准机关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    
B.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 
C.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省级政府批准    
D.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做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答案: BDE
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做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十八)土地利用计划(了解)
1、土地利用计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计划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各类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土地利用计划一般由计划的文字说明和计划指标两部分组成。计划的文字部分是对计划的制定、计划指标、执行要求等所作的具体说明;计划指标则从数量关系上提出用地规模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是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具体化及数量表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即有关的用地类型和用地面积数量。
2、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阶段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耕地保有量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等。这些内容主要由下述指标体系构成:
(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其中重点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指标,包括由国务院批准转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转用两部分耕地占用指标是指令性的,必须特别严格执行。
(2)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指标。包括开发增加耕地和整理增加耕地两部分。  
(3)生态退耕指标。指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面积。
 (4)耕地保有量指标。指计划年末耕地保护的实有数量。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的任务与管理措施
(1)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的任务
《土地管理法》指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由于我国现行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对近五年的土地利用作出安排。也就是说,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已经编制了土地利用中期计划。因此,目前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实际上就是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其具体任务有:
①通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②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计划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和速度,促进国民经济均衡协调发展。
③研究制定用地计划的政策措施,保证计划顺利实施。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的管理措施
第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报批管理
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十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③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待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按全国人大批准的计划正式执行;
④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年度;
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例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    )等内容。(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农地转用计划指标
B.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C.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D.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答案:ABC 
解析:我国现阶段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耕地保有量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等。这些内容主要由下述指标体系构成:(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2)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指标。(3)生态退耕指标。(4)耕地保有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