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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相关知识精讲班第7讲讲义
营业税
一、考试大纲要求:
(一)考试目的
测试应考人员对相关税收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营业税概念及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概念及计税依据,契税概念及计税依据。
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概念及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概念及计税依据。
了解:印花税概念及计税依据。
(三)考试范围
1.营业税
(1)营业税概念
(2)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概念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3.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概念
(2)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4.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5.契税
(1)契税概念
(2)契税的计税依据
6.印花税
(1)印花税的概念。
(2)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本章知识汇总:
4.1   营业税
1、营业税是在中国境内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征的一种税。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有偿包括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2、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它包括发生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实行不同行业不同的比例税率。
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并按不同行业、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具体规定为: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金融保险业5%;
(4)娱乐业5%~20%。
4.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情况为:
①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②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③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④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⑤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⑥在境内提供保险业务。
(2)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入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货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②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缴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⑤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⑥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⑦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5、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对于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涉及的营业税,有以下相关规定: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3)自建行为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X(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4)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6、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7、营业税一般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10、15天或一个月。
8、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1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八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件: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附件: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