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以及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等均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范围内。
2、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房地产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征税范围的界定有三个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为国家所有是判定标准之一;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让是判定标准之二;
(3)是否取得收入并增值是判定标准之三。
征税范围的具体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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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 |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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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 |
征税。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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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赠予 |
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应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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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租 |
不征(无权属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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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产抵押 |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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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地产交换 |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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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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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作建房 |
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转让,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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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
暂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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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代建房 |
不征(无权属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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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房地产重新评估 |
不征(无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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