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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相关知识精讲班第37讲讲义
6.城市用地评价
6.城市用地评价:城市用地评价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自然条件评价、建设条件评价和经济评价。
(2)城市用地的建设条件评价
城市用地的建设条件是指组成城市各项物质要素的现有状况与它们在近期内建设或改进的可能以及它们的服务水平与质量。与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评价相比,城市用地的建设条件评价更强调人为因素的影响。
城市用地的建设条件评价一般包括城市用地布局结构评价、城市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评价以及社会、经济构成评价。
①城市用地布局结构评价
1)城市用地布局结构是否合理,主要体现在城市各功能部分的组合与构成的关系,以及所反映的城市总体运营的效率与和谐性。
2)城市用地布局结构能否适应发展,城市布局结构形态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将对城市整体的增长、调整或改变的可能性产生影响。
3)城市用地分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城市工业排放物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城市布局的矛盾,这一矛盾往往影响到城市用地价值,同时为改变污染状态而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
4)城市内外交通系统结构的协调性、矛盾与潜力,城市对外铁路、公路、水道、港口及空港等站场、线路的分布,将对城市用地结构形态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城市内部道路交通系统的完善及与对外交通系统在结构上的衔接和协调性,不仅影响到建成区自身的用地功能,还对城市进一步扩展的方向和用地选择造成制约。
5)城市用地结构是否体现出城市性质的要求,或是反映出城市特定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积淀的特色等等。
②城市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评价
城市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现状,包括城市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质量、数量、容量与改造利用的潜力等,都将影响到土地的利用及旧区再开发的可能性与经济性。
在公共服务设施方面,包括商业服务、文化教育、邮电、医疗卫生等设施,它们的分布、配套及质量等。无论是在用地本身,还是作为邻近用地开发的环境,都是土地利用的重要衡量条件,尤其是在旧区改建方面,土地利用的价值往往要视旧有住宅和各种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改建后所能得益的多寡来决定。
在市政设施方面,包括现有的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煤气等管网、厂站的分布及其容量等方面。它们是土地开发的重要基础条件,影响着城市发展的格局。
③社会、经济构成评价
影响土地利用的社会构成状况主要表现在人口结构及其分布的密度,以及城市各项物质设施的分布及其容量,同居民需求之间的适应性。在城市人口高密度地区,为了合理使用土地,常常不得不进行人口疏解,人口分布的疏或密,将反映出土地利用的强度与效益。当旧区改建时,高密度人口地区常会带来安置动迁居民的困难。
城市经济的发展水平、城市的产业结构和相应的就业结构都将影响城市用地的功能组织和各种用地的数量结构。
(3)城市用地经济评价
城市用地经济评价是指根据城市土地的经济和自然两方面的属性及其在城市社会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作用,综合评定土地质量优劣差异,为土地使用与安排提供依据。
1)城市用地的基本特征
①土地承载性。土地承载性是城市土地最基本的自然属性。城市土地为城市各项建设和经济社会活动提供场所,是人们进行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要素,也是各类建筑物的载体,城市土地的这一特性称为承载性。它对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影响主要反映在其物理属性方面,而与其自身的肥沃程度无关。
2)区位。城市土地由于不可移动,导致了区位的极端重要性。城市土地区位的涵义,除包括以地理坐标表示的几何位置外,更重要的是经济地理位置,即某一地段与周围经济环境的相互关系,如与就业中心、交通线路等社会经济要素的相对位置。它既包括有形的区位,如土地所在位置距就业中心、往返路线远近、基础设施条件等;也包括无形的因素,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环境等。
2)区位评价
①根据区位条件对土地的作用方式,建立城市土地评价的基本思路。在城市土地中,区位条件的差异造成土地利用效益的巨大差别,从而影响地租地价水平的高低;反过来,地租地价水平的高低又决定着土地使用者的区位选择,二者形成互动的循环,最终形成土地收益和租金都趋向最高用途水平的合理空间结构。
②从分析区位条件人手,取得土地评价的因素/因子体系。所有的区位理论中的合理区位模式都是在一定假设前提下,通过选择区位因素,并分析它们对各类经济活动的影响来建立的。
 
(三)、城市总体规划
(三)、城市总体规划
1.城市规划纲要的内容
(1)论证城市发展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发展条件;
(2)拟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3)论证城市在区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原则确定市域城镇体系及其布局;
(4)论证并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结构、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
城市规划纲要的成果以文字为主,辅以必要的城市发展示意性图纸,其比例为1:2.5万-1:10万。
2.城市总体规划的含义、主要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的概念
城市总体规划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的战略部署和纲领性文件。
(2)城市总体规划的三个基本方面
①城市发展规划
研究城市发展依据,包括城市发展方向、性质和发展规模;
②城市布局规划
研究城市空间布局,包括城市布局形式、用地结构和功能分区;
③城市工程规划
研究城市各项专业工程问题。
(3)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该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和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城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地铁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入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
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
(4)主要成果及审批制度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城市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具体为:
城市规划纲要的审批: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中央直辖市的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首府及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管辖的县城、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并批准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