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税收制度及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管理体制等的总称,是国家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总规范。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是税收制度的主体。税制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 税收制度由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基、税率、附加、加成和减免、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 1、纳税人(课税主体) 纳税人是国家行使课税权所指向的单位和个人,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不同。纳税人是直接向国家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2、课税对象(课税客体)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物,即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课税对象决定税收的课税范围,是区别征税与不征税的主要界限,也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3、税基 税基是课税基础的简称,是指计算应纳税额时的课税基础,它是建立某种税或税制的经济基础或依据。它有两层涵义:税基的质,即课税的具体对象,有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税基的量,即课税对象中,有多少可以作为计算应课税的基数。 4、税率 税率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即对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体现征税的深度。在课税对象和税目不变的情况下,课税额与税率成正比。税率是税收制度和政策的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 我国按税率和税基的关系划分,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类。其中: (1)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相同比例征税。例如:我国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而不规定征收比例。例如:我国的资源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各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因计算方法不同,累进税率又可分为超率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两种。 ①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例如: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②超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税率,各等级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5、附加、加成和减免 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主要通过税率的高低来调节,但还可以通过附加、加成和减免措施来调节。 (1)附加和加成是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①附加是地方附加的简称,是地方政府在正税之外附加征收的一部分税款。通常把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税款称为正税,把正税以外征收的附加称为副税; ②加成是加成征收的简称。对特定的纳税人实行加成征税,加一成等于加正税的10%,加二成等于加正税的20%,依此类推。 加成与附加不同,加成只对特定的纳税人加征,附加对所有纳税人加征。加成一般是在收益课税中采用,以便有效地调节某些纳税人的收入,附加则不一定。 (2)减税、免税以及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减税就是减征部分税款,免税就是免交全部税款。减免税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要求而对某些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某些特定的纳税人给予的优惠。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就设有起征点。 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税收具有严肃性,而税收制度中关于附加、加成和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则把税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密切地结合起来,使税收法律制度能够因地制宜,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6、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置。纳税人的违章行为通常包括偷税、抗税、漏税、欠税等不同情况。 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非法手段不交或少交税款的违法行为。 抗税是指纳税人对抗国家税法拒绝纳税的违法行为。 欠税即拖欠税款,是指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违章行为。 偷税和抗税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漏税和欠税属一般违章行为,不构成犯罪。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批评教育、强行扣款、加收滞纳金、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