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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相关知识精讲班第1讲讲义
前言
前言
参照2006年、2007年“土地估价相关知识”科目考试的情况,以及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本课程相对2007年课程做了部分调整,调整后课程内容更符合考试科目的内容。2008年课程涵盖了考试大纲中:第七部分土地相关税收知识、第八部分金融、第九部分会计与统计、第十部分土地与房屋测量、第十一部分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第十二部分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等内容。
第七部分土地相关税收知识
土地相关税收知识的主要内容:一、税收基本理论;二、土地税收;三、房产税收;四、其他相关税收
2008年考试大纲要求:
第七部分土地相关税收知识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考试目的
测试应考人员对税收基本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税收概念与特征
(1)税收概念
(2)税收的特征
2.税收分类
(1)按税赋能否转嫁分类
(2)按课税对象性质分类
(3)按税收收入的归属分类
(4)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5)按税收计量标准分类
(6)按现行预算科目和统计口径分类
3.税收主体与目的
(1)税收主体
(2)税收的目的
(3)税收的性质
4.税制
(1)税制概念
(2)税制的构成要素
5.税基与税率
(1)税基概念
(2)税率概念
(3)税率的种类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税收概念,税收主体,税制概念及构成要素,税基与税率;
熟悉:税收的特征,税收的分类;
了解:税收的目的。
二、土地税收
(一)考试目的
测试应考人员对税收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概念
(2)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2.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概念
(2)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3.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概念
(2)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概念及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概念及计税依据;
熟悉:土地增值税概念及计税依据。
三、房产税收
(一)考试目的
测试应考人员对房屋税收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房产税
(1)房产税概念
(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房地产税
(1)房地产税概念
(2)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房产税的概念及计税依据;
熟悉:房地产税的概念及计税依据。
四、其他相关税收
(一)考试目的
测试应考人员对相关税收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营业税
(1)营业税概念
(2)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
(1)城市建设维护税概念
(2)城市建设维护税的计收依据
3.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概念
(2)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
4.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5.契税
(1)契税概念
(2)契税的计税依据
6.印花税
(1)印花税概念
(2)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营业税概念及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概念及计税依据,契税概念及计税依据;
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概念及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概念及计税依据;
了解:印花税概念及计税依据。
 
第一章 税收基本理论
第一章税收基本理论
一、考试大纲要求:
(一)考试目的
测试应考人员对税收基本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税收概念,税收主体,税制概念及构成要素,税基与税率。
熟悉:税收的特征,税收的分类。
了解:税收的目的。
(三)考试范围
1.税收概念与特征
(1)税收概念
(2)税收的特征
2.税收分类
(1)按税赋能否转嫁分类
(2)按课税对象性质分类
(3)按税收收入的归属分类
(4)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5)按税收计量标准分类
(6)按现行预算科目和统计口径分类
3.税收主体与目的
(1)税收主体
(2)税收的目的
(3)税收的性质
4.税制
(1)税制概念
(2)税制的构成要素
5.税基与税率
(1)税基概念
(2)税率概念
(3)税率的种类
1.1  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其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收的本质决定了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其中:
(1)强制性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所有的纳税人强制性征税,纳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国家税收。
(2)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支付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征收后成为国家财政收入。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
(3)固定性,也称确定性。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和课税额度。这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人形式的重要特征。
 
1.2 税收分类
1 .2       税收分类
税法体系中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税赋能否转嫁分类
(1)直接税: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种。如所得税、财产税。
(2)间接税;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他人负担的税种。如流转税(消费税、增值税等)。
2,按课税对象性质分类
(1)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买卖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课征的各种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其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关系。
(2)所得税: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课征的各种税。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特点是可以之间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行为税:以纳税人所发生的某种行为为课税对象课征的各种税。如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
(4)财产税: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各种税。如房产税等。
(5)资源税:是指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级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特定目的税: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如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7)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行为征收。
3.按税收收入的归属分类
(1)中央税:税收收入归中央一级政府的税种。如消费税。
(2)地方税:税收收入归地方各级政府的税种。如:营业税。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该种税收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的比例分成。如增值税。
4.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1)价内税:将税收作为价格组成部分的税种,计税依据是含税价格。
(2)价外税:将税收作为价格外加部分的税种,计税依据是不含税价格。
5.按税收计量标准分类
(1)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而计算征收的税种。
(2)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面积或体积等为依据而计算征收的税种。
6.按现行预算科目和统计口径分类
(1)定率税:国家事先规定好课税对象的固定税率,然后依税计征的税种。
(2)配赋税:国家事先规定一个应征税收总额,然后依一定的标准,将其分摊到纳税人或课税对象上去的税种。也叫摊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