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票的分类 (1)普通股 ①普通股的含义:普通股是股票市场上数量占绝对多数的主要股票品种,它是取得公司收入分配的部分所有权凭证,是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组成部分。 普通股票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之内。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票所有者仅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和债务责任;平等原则是指股票持有者之间的关系或股东的资格,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是平等和无差异的。这里所说的平等,主要是指每一股份的平等,而每一股东由于其认购股份多少的不同,则体现在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不相同的。 ②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从具体内容上看,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A、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股票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的要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 (1)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形式。股东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参加时须有持有股东书面委托授权。 (2)参加表决的权利。股东对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具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根据平等原则,一般情况下的表决权为一股一票制,这也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 (3)股票转让权。股票市场上大量股票自由转让流通,体现了股东对其持有的股票具有自由转让的权利。但这种转让必须符合股票上市和转让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符合股票转让交易的规定程序。 (4)股息红利分配的要求权。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股东有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取得公司的分红。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先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另提取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也可按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在公司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可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5)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后若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普通股股东在公司清算分配的程序中列在最后。 (6)对公司事务的质询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账务、经营状况等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 B、普通股股东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承受股本的非返还性义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股东是公司的部分所有者,为使公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章程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2)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一旦公司经营亏损或宣告破产,股东应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它以股东持股数量的比例作为其承担责任的界限。这种责任又是间接的,它是以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间接表现出来。 (3)承受股本的非返还性义务。股本作为公司经营的资本金需要长期使用下去,只要公司不解散不倒闭,股本永远存在于公司中,不能退还给股东。股东想把所持有的股票兑现,只能将股票在流通市场上转手交易,不能从公司抽回资金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优先股 ①优先股的含义:股票持有者享有比普通股持有者优先的权利。 这种优先的权利往往使股东的收益变得更稳定,风险更小,但同时也对股东的其他权利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②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分配股息的优先权、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要求赎回权等。 (1)分配股息的优先权。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章程一般规定,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股息率的股息,它不受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的影响,即使公司某年度的盈利水平下降,优先股股东也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按原有水平享受股息,而普通股股东则可能不能享受分红。但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很高,而且当公司经营情况好、利润率高的时候优先股股东得不到这部分增长的收益,而普通股股东得到的收益可能大大高于优先股股东。此外,当公司无盈利可分的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也可能因股东大会决定不发股息而不能获得股息。 (2)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在公司宣布解散或破产而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清偿权。 (3)有限的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没有重大决策的表决权。但在涉及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则他们享有表决权。 (4)要求赎回权。优先股与公司债的主要区别在于不退股。但很多公司章程规定了优先股股票的赎回条款,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按优先股的价格加上一定的幅度,买回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票。优先股股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赎回其持有的优先股票。公司也经常利用赎回条款,赎回股息较高的优先股,再发行低成本的优先股。 ③优先股的分类:根据股息支付是否累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根据是否参与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分配分为参加分配优先股和不参加分配优先股;根据能否转换成普通股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根据优先股能否赎回分为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根据股息率可否调整分为股息可调整的优先股和股息不可调整的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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