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用以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指投保人以自己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进行投保,若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利益之内的补偿;若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随之失效的原则。 无论何种保险合同,都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而保险标的又是产生保险利益的前提。 2、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一旦合同订立,则双方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应绝对信守合同的约定和承诺的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告知在保险中称为如实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 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是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按照保证形式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合同条款内容的保证是明示保证;而并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但签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为默示保证。 弃权: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果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行主张该权利,也可以叫做禁止抗辩,在保险合同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3、近因原则
(1)近因的含义: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补偿原则 (1)补偿原则的含义: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给予弥补损失的经济赔偿,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利益的原则。 (2)损失补偿的前提: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则有损失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 (3)补偿金额的限制因素:受到实际损失、保险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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