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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相关知识精讲班第14讲讲义
(4)保险合同的其他事项
(4)保险合同的其他事项: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免赔率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如实告知及维护保险标的等义务方面的规定。
 3、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约定和承诺完成合同订立。保险合同一经鉴订立即生效。
(2)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3)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保险期限届满;二是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义务;三是保险标的因除外责任原因而灭失;四是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五是保险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
 
2.4保险的基本原则
2.4 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用以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指投保人以自己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进行投保,若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利益之内的补偿;若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随之失效的原则。
无论何种保险合同,都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而保险标的又是产生保险利益的前提。
 2、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一旦合同订立,则双方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应绝对信守合同的约定和承诺的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告知在保险中称为如实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
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是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按照保证形式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合同条款内容的保证是明示保证;而并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但签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为默示保证。
弃权: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果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行主张该权利,也可以叫做禁止抗辩,在保险合同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3、近因原则   
 (1)近因的含义: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2)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补偿原则
 (1)补偿原则的含义: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给予弥补损失的经济赔偿,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利益的原则。
 (2)损失补偿的前提: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则有损失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
 (3)补偿金额的限制因素:受到实际损失、保险合同和保险利益的限制。
 
2.5保险业监管
2.5 保险业监管
1、保险业监管概念:指法定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对保险活动和从事保险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按照目前规定,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2、保险业监管的内容和必要性
(1)保险业监管的内容:
对保险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解散、破产等变更事项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制订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从事在保险业务情况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会计报告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危及偿付能力时进行接管等。
(2)保险业监管的必要性:
①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首先、保险业是一个负债性很强的行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大多来自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订立的保险合同越多,涉及的被保险人就越多,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很强的赔偿或者给付能力。否则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就有可能造成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赔偿或者给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就要求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其次、保险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的义务,由于时间较长,如果仅靠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来履行比较困难。因此,需要有外部力量来监督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②保险是一个特殊的行业。
保险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多少,需要有科学的依据。如果允许保险公司自行决定保险费的收取,则有可能因保险费过高而加重投保人的负担,或者因保险费过低而引起保险行业的恶性竞争,进而危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需要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使保险费的收取适度。
③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保险业涉及的人员多,又涉及到金融市场,若保险公司在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或无力组织补偿,则会影响到众多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考虑,需要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④国际交往的需要。
国际上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经验是:一个国家在开放保险市场的同时,还必须对保险市场进行规范。这一方面有利于本国保险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扩大对外交往。若不实施监督管理,使得一国的保险市场出了问题,则很容易引起国与国之间的利益纠纷,从而影响国际交往。因此,从促进国际交往的方面来讲,也需要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3、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例题分析:
1、保险所具有的最基本的职能是( AB   )。
A.分散危险
B.组织经济补偿
C.融通资金
D.提高社会福利
E.培养诚信风气
解析:保险所具有的最基本的职能是分散危险和组织经济补偿
保险的上述两个职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分散危险作为处理偶然性灾害事故的良策,是保险经济活动所特有的内在功能。而组织经济补偿作为体现保险行为内在功能的表现形式,是保险经济活动的外部功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有:融通资金、防灾防损、分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