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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相关知识精讲班第13讲讲义
2.1保险概念
一、考试大纲要求:
(一)考试目的
测试应考人员对保险基础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保险概念,保险的原则。
熟悉:保险的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
了解:保险合同的构成和含义,保险业监管。
(三)考试范围
1.保险概念
(1)保险的经济含义
(2)保险的法律含义
(3)保险形成的条件
2.保险的职能
(1)保险的基本职能
(2)保险的派生职能
3.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含义
(2)保险合同的构成
4.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近因原则
(4)补偿原则
5.保险业监管
二、本章知识汇总:
2.1   保险概念
1、保险的经济含义
(1)经济含义: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其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通过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事件导致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经济互助形式。
(2)保险中的经济关系:是被保险人以交纳保险费为条件,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保险人则以收取保险费为条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2、保险的法律含义:保险是一种双方有偿的合同关系。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是以保险人经过科学计算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起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因所保危险的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或者对人身损失给予物质保障的制度。保险这种经济补偿制度,是通过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形成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来实现的。
3、保险形成的条件
(1)可保危险的存在(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必要条件)
一般“具备一定条件的危险”,称为可保危险。
(2)多个经济单位的结合
保险一般都是多个经济单位的共同行为,而非单个人的活动。多个经济单位的结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共同缴付的保险费,能够抵补保险人因承担保险补偿而需支付的保险金以及经营保险业务的管理费开支。
(3)随机事件的科学化
4、保险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保险作以下各种不同的分类。
1)以保险基金来源的不同为标准,可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根据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任何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参加。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有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政策保险是指政府为了特定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保险。政策性保险在交纳保险费和给付保险金方面,不遵循利益对等原则,而是向被扶持对象倾斜。一般可分为四类:一是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开办的农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种植业保险等);二是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开办的信用保险(无担保保险、预防公害保险等);三是为实现贸易政策开办的输出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外汇变动保险等);四是针对洪水、地震、辐射等因素引起巨灾损失而开办的巨灾保险。
2)以被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为标准,可将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疾病、伤害等人身危险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3) 以保险的实施形式为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保险。
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有关保险法律制度规定而强行实施的保险。
4) 以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为标准,可将保险分为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
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事故发生后再估价和确定损失与赔偿的保险。
5)以保险人承保危险的数量为标准,可将保险分为单一危险保险与综合危险保险。
单一危险保险是指对某一种危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保险。
综合危险保险是指对数种危险均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通常分为基本险(主险)和附加险。
 
2.2、保险的职能
2.2、保险的职能
1、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危险和组织经济补偿。
(1)基本职能的含义:基本职能是指保险在一切经济条件下均具有的职能。
(2)分散危险:分散危险是指保险人在最大范围内,通过向各个相互独立的经济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将这些经济单位或个人可能遇到的危险损失化为必然,由保险人把“必然”的损失集中承担下来,并且当某些被保险人一旦遭遇到危险损失时,使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承担。
(3)组织经济补偿:组织经济补偿是指保险人把有共同危险顾虑的经济单位或个人所缴付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对遭受危险损失的经济单位或个人实行经济补偿,以对抗危险,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和人民生活安定。
2、保险的派生职能
(1)融通资金:融通资金是指保险人通过利用集聚起来的保险基金而实现的货币资金融通。
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的过程中,除了及时对因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各类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补偿外,通常还有相当一部分保险基金处于闲置状态。这部分资金如果不及时运用出去,就会形成浪费。为了防止这种浪费,要求保险人采取金融型经营模式,运用部分保险基金,参与社会资金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运转。
(2)防灾防损:指保险人参与防灾防损活动,提高了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
保险公司作为一个营利性的组织,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参与防灾防损宣传,组织防灾防损研究,能减少因危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经常与危险事故打交道,通过对承保费率的计算以及对保险事故的处理,积累了大量资料和经验,因此也有能力参与防灾防损。保险公司从科学角度出发参与防灾防损,有利于社会防灾防损能力的提高。此外,参与保险可以增强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
(3)分配:指保险实际上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分配职能是指保险实际上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也就是说,保险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在事故发生后对少数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赔偿,从而以赔偿形式参与对这些资金的再分配。在各种保险中,社会保险最能体现分配职能。
2.3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含义
(1)保险合同的含义:又称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关系得以建立的依据。
具体而言,保险合同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投保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在约定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性质:也称为保险契约。指保险关系双方(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一种协议,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保利益损失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
2.保险合同的构成
(1)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
当事人:有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是指在保险关系中,依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方。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缴付保险费等义务的一方。投保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者是法律许可的他人。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只限于为自己利益投保,而且两者在保险合同中的主体位置是有区别的: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即成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保险责任形成时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利。
关系人:有被保险人和收益人。
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受益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有权获得保险金给付的法人或自然人。受益人或者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为被保险人法定的合法继承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既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也只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指定受益人。
中介人(辅助人):指有些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涉及当事人与关系人授权的第三者,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企业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二是保险经营活动不得超出保险人的授权范围,三是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四是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企业。
保险公估人是指受保险人或保险客户委托,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理算等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或证明,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企业。
(2)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体现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
(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付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例如:房地产保险估价分为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评估。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指对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建筑物的价值评估,根据所采用的保险形式,既可按该房地产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该房地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估价方法宜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评估,应把握保险标的房地产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后的状态,对于其中可修复部分,宜将其修复所需的估算费用作为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
保险费是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它与保险价值大小、保险费缴纳方式(趸交或按年缴纳等)、期限长短、银行利率水平等多种因素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