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大纲要求: (一)考试目的 测试应考人员对保险基础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保险概念,保险的原则。 熟悉:保险的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 了解:保险合同的构成和含义,保险业监管。 (三)考试范围 1.保险概念 (1)保险的经济含义 (2)保险的法律含义 (3)保险形成的条件 2.保险的职能 (1)保险的基本职能 (2)保险的派生职能 3.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含义 (2)保险合同的构成 4.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近因原则 (4)补偿原则 5.保险业监管 二、本章知识汇总: 2.1 保险概念 1、保险的经济含义 (1)经济含义: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其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通过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事件导致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经济互助形式。 (2)保险中的经济关系:是被保险人以交纳保险费为条件,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保险人则以收取保险费为条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2、保险的法律含义:保险是一种双方有偿的合同关系。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是以保险人经过科学计算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起保险基金,对被保险人因所保危险的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或者对人身损失给予物质保障的制度。保险这种经济补偿制度,是通过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形成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来实现的。 3、保险形成的条件 (1)可保危险的存在(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必要条件) 一般“具备一定条件的危险”,称为可保危险。 (2)多个经济单位的结合 保险一般都是多个经济单位的共同行为,而非单个人的活动。多个经济单位的结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共同缴付的保险费,能够抵补保险人因承担保险补偿而需支付的保险金以及经营保险业务的管理费开支。 (3)随机事件的科学化 4、保险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保险作以下各种不同的分类。 1)以保险基金来源的不同为标准,可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根据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任何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参加。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有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政策保险是指政府为了特定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保险。政策性保险在交纳保险费和给付保险金方面,不遵循利益对等原则,而是向被扶持对象倾斜。一般可分为四类:一是为实现农业增产增收政策开办的农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种植业保险等);二是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开办的信用保险(无担保保险、预防公害保险等);三是为实现贸易政策开办的输出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外汇变动保险等);四是针对洪水、地震、辐射等因素引起巨灾损失而开办的巨灾保险。 2)以被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为标准,可将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疾病、伤害等人身危险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3)
以保险的实施形式为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保险。 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有关保险法律制度规定而强行实施的保险。 4)
以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为标准,可将保险分为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 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事故发生后再估价和确定损失与赔偿的保险。 5)以保险人承保危险的数量为标准,可将保险分为单一危险保险与综合危险保险。 单一危险保险是指对某一种危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保险。 综合危险保险是指对数种危险均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通常分为基本险(主险)和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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