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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实务基础精讲班第16讲讲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单位已投入土地而未收回的资金的补偿,类似地租中所包含的投资补偿部分。
(课件中没有讲到的参考内容)征地是国家依法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手段,不是土地买卖活动,征地费用自然也不是土地购买价格。然而,征地使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按年产值倍数而不是原地租(纯收益)倍数关系,却又包含着购买价格的含义。因为征地费用远高于农地价格,是和农地转为建设用地价格上涨的规律,以及土地转变用途地价应以新用途的收益为计算依据的理论相一致的。因此,尽管征地费用不是土地购买价格,也不是按新用途收益来计算的。
但因其高于农用地地价已是普遍现象,又与土地价格有一定的一致性。所以在土地估价时,可暂把征地费用当做转换用途土地的非市场购买价格计算。
2)相关税费
A、占用耕地时的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征收。
B、占用耕地时的耕地开垦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有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这笔费用对土地取得者来说,也是为取得土地而必须支付的费用,一般称为造地费,应按照开垦耕地所需要的投入费用进行计算。
C、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5]农土字第ll号)中的规定,凡批准征用已经建设的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城市规模大小而有所不同。国家规定,征用1亩城市郊区的菜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缴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在50~100万人的,缴纳5000~7000元;城市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辖区城市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
D、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级征收,计征标准为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4%一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使用的管理费用。
E、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税费。
2.城镇国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费按拆迁安置费计算。拆迁安置费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助费及相关税费。
1)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补偿费应根据当地拆迁补偿的标准,或应当支付的客观费用来确定。拆迁安置补助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这两部分为取得已利用城市土地而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这是对原城市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上投资未收回部分的补偿。
2)相关税费
A、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
B、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税费。
3.从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取得费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价格(应为客观合理的公开市场价格,非特殊交易)。同时应注意地价内涵,如是否含出让金等,避免与土地开发费、土地增值收益等重复计算。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土地取得费应是评估期日的重置费用,即应是按照评估期日的有关规定和物价水平确定土地取得费的计费项目和取费标准,而不能按照企业实际取得土地时的实际投入计算,因为企业可能是十几年前,甚至了几十年前取得的土地,如果按照当时的标准则难以进行计算,而且也不符合土地估价的原则。
2.在实际操作时,上述税费必须为正常税费,其他非正常性支出,如土地闲置费等不能计入成本。
3.在实际操作中,以同一区域或类似区域土地取得费的均价作为待估宗地的土地取得费。
(课件中没有讲到的参考内容)三、成本逼近法与土地价格构成
根据成本逼近法的计算公式,土地价格一般由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增值收益构成,类似于商品价格构成,因此,常常有人也把它们称为土地价格的构成。所以探讨分析成本逼近法,就涉及到土地价格的本质和构成等问题。
从理论上讲,土地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并提前支付的地租。所以对土地价格构成的考察应结合地租来进行。
土地本身是一种自然物,但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使用土地本身是要支付地租的。而且除了这种真正意义的地租外,因开发而投人土地的资本的利息,也往往以地租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地租总额中作为一个外来组成部分。所以地租就包括了真正的地租和土地投资的折旧及利息两部分。土地价格即以地租的资本化和土地投资的折旧及利息两部分构成。对地租的考察就应从已利用土地——既是土地自然物,又是土地资本物这两个角度人手。
在分析土地价值时,把土地区分为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两个范畴;根据土地资本与土地物质(土地实体)有不可分离的特性,把握土地资本改变了土地物质的性能,造成土地收益增加,土地发生增值,从而地租上涨,地价随之上升的过程,分析计算地价。
因此,如果从地租地价的“增值”过程看,就可归纳出这样的公式:改良后土地的地租:原土地的地租+土地开发投资的年收益十增值的地租将地租资本化,则上式就可变为土地价格的计算公式,即:改良后土地的价格=原地租的资本化+土地开发投资现值+增值地租的资本化—若将上式变形,可成为一般理论意义上的土地价格公式,即
土地价格=地租的资本化(含原地租的资本化+增值地租的资本化)+土地开发投资现值若再从地产经营者的角度将其变形,就又可成为所谓成本法。计算土地价格的公式,即土地价格:投入的成本(含原土地购买价格或原地租的资本化+土地开发投资现值)  +利润(投资的资金回报)    +土地增值收益(增值地租的资本化)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有关土地价格构成的某些启示:首先讨论土地价格构成不能笼统地谈地价构成,而必须针对具体的土地条件进行探讨,如开发前的土地(毛地)、开发完成后的土地(具体又可分为三通一平土地、五通一平土地、七通一平土地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讲清地价的理论构成(因为弛价是土地预期收益的现值和,取决于土地条件优劣,而与具体宗地的前期投入成本高低并无必然联系);其次要从地租的形成和变化过程中去考察分析土地价格,对一定条件土地的地价,理论构成虽然存在,但彼此在量上难以截然分清。下面主要针对开发后的土地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逐一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