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单位已投入土地而未收回的资金的补偿,类似地租中所包含的投资补偿部分。 (课件中没有讲到的参考内容)征地是国家依法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手段,不是土地买卖活动,征地费用自然也不是土地购买价格。然而,征地使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按年产值倍数而不是原地租(纯收益)倍数关系,却又包含着购买价格的含义。因为征地费用远高于农地价格,是和农地转为建设用地价格上涨的规律,以及土地转变用途地价应以新用途的收益为计算依据的理论相一致的。因此,尽管征地费用不是土地购买价格,也不是按新用途收益来计算的。 但因其高于农用地地价已是普遍现象,又与土地价格有一定的一致性。所以在土地估价时,可暂把征地费用当做转换用途土地的非市场购买价格计算。 2)相关税费 A、占用耕地时的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征收。 B、占用耕地时的耕地开垦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有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这笔费用对土地取得者来说,也是为取得土地而必须支付的费用,一般称为造地费,应按照开垦耕地所需要的投入费用进行计算。 C、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5]农土字第ll号)中的规定,凡批准征用已经建设的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城市规模大小而有所不同。国家规定,征用1亩城市郊区的菜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缴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在50~100万人的,缴纳5000~7000元;城市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辖区城市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 D、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级征收,计征标准为征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4%一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使用的管理费用。 E、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税费。 2.城镇国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费按拆迁安置费计算。拆迁安置费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助费及相关税费。 1)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补偿费应根据当地拆迁补偿的标准,或应当支付的客观费用来确定。拆迁安置补助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这两部分为取得已利用城市土地而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这是对原城市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上投资未收回部分的补偿。 2)相关税费 A、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 B、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税费。 3.从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取得费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价格(应为客观合理的公开市场价格,非特殊交易)。同时应注意地价内涵,如是否含出让金等,避免与土地开发费、土地增值收益等重复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