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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理论方法精讲班第41讲讲义
第一章土地估价师
一、考试大纲要求
(一)考试目的
测试应考人员对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制度的理解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土地估价师的从业条件,土地估价师的职业道德。
熟悉:设立土地估价机构的基本条件,基本组织形式,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制度,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职能。
了解: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职责和行业自律管理。
(三)考试范围
    土地估价师
(1)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制度
(2)土地估价师执业管理
(3)土地估价师的从业条件
(4)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要求
(5)土地估价师的职业道德
二、本章知识汇总
1.1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制度
为适应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需要,自2006年度起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滚动有效,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获得国土资源部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门,全部实行闭卷考试。考生可在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2006年以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土地估价师,需要通过实践考核,进行执业登记后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1)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领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考试 委员会决定事宜和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各考区设立考区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和准考证发放;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区办公室的设立和领导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辖区内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独立的1个考区,考场设在省会(首府)城市。
2)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参加土地 估价师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4.因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2年的;
  5.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2  土地估价师执业管理
1.2  土地估价师执业管理
1)土地估价师注册
(1)土地估价师注册申请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制度。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进行注册,取得土地估价师注册编号。土地估价师申请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
②《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③身份证;
④所在机构聘用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⑤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⑧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不予办理注册的情形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不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
③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④因在土地估价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⑤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3)变更注册
注册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0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土 地估价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①变换从业单位的;
 
②所在评估机构合并、分立的;
 ③所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④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
 (4)注销注册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注册:
 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土地估价师主动提出不再从事涉及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
 ③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④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进行注册的;
 ⑤受刑事处罚的;
 ⑥违反其他自律规定的。
2)注册土地估价师执业管理
(1)注册土地估价师只能在一个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
 (2)注册土地估价师年内情况与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材料同时报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1.3   土地估价师的从业条件
    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进行注册,取得土地估价师注册编号。未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以注册土地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
1.4  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要求
    为了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业务素质,保证执业质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持续发展,执业土地估价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得少于l00学时。土地估价师换证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专门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  
1)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估价领域科技发展、土地估价师知识结构拓展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土地估价准则及操作规程;
(3)土地估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4)土地估价实务;
(5)国外不动产估价技术及发展动态;
(6)与土地估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2)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认可的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具体实施。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师资培训和全国性的高层次土地估价专业培训。
    各地、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上旬报送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计划,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查汇总,形成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经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于次年初公布实施。各地、各单位按核准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予以具体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3)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
(1)检查、考核的内容
   为保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质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应对各地、各单位组织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报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制度和计划等执行情况;
②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设置、教学方式、教学时间、师资情况等;
③教育培训质量、教育学习计划完成情况、培训考核标准等。
(2)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凡参加了经认可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形式的土地估价师,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及时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上登记。《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印制、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