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建筑物估价的基本程序 1、获取估价业务 (1)被动接受 即坐等估价需求者找上门来征求估价服务。 (2)主动争取 即走出门去力争为估价需求者提供估价服务。在估价业务社会化和市场化后,特别是在估价机构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主动争取是估价业务的主要来源。 (3)自有自估 即对自己拥有的或拟取得的建筑物、房地产,自己提出估价要求,并自己进行估价。这是对有估价能力者来说的,但这种估价不属于专业估价行为,其估价结果或估价报告对外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自己掌握,做到心中有数。 2、受理估价委托及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1)明确估价基本事项包括:明确估价目的、明确估价对象、明确估价时点。 估价目的从本质上讲是由委托人提出并决定的,明确估价目的,有助于明确估价时点、估价对象,有助于明确评估的价值类型。 (2)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其作用:一是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委托与受托关系;二是明确委托人和估价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载明估价的有关事项。 3、拟定估价作业方案 具体来说,估价作业方案的内容是:一、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二、拟调查搜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三、预计所需要的时间、人力、经费;四、估价作业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 4、收集估价所需资料 (1)对建筑物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 (2)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建筑物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3)相关实例资料 (4)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 搜集的渠道主要有:一、委托人提供;二、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获得;三、询问有关知情人士;四、查阅估价机构自己的资料库;五、到政府有关部门查阅;六、查阅有关报刊或登陆有关网站等 5、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1)实地查勘一般需要委托人中熟悉情况的人员和被查勘建筑物的业主陪同,将有关问题、情况和数据记录在“实地查勘记录”。 (2)当出现委托人与被查勘建筑物的业主有利益冲突时,可要求委托人与被查勘建筑物的业主事先做好沟通,或者是自己向被查勘建筑物的业主说明情况,争取理解与配合。 (3)“实地查勘记录”在查勘后,必须有相关人员的签字认可,倘若被查勘建筑物的业主不同意签字,应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说明。 6、选定估价方法测算 具体选用哪些估价方法进行测算,主要由以下三点决定:一、估价对象的建筑物类型;二、估价方法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三、所搜集到的资料的数量和质量。 7、确定估价结果 8、撰写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按照格式,分为叙述式报告和表格式报告,对报告的写作具体要求为: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概括性。一般估价报告通常由封面、目录、致委托人函、估价师声明、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附件等7部分组成。 9、审核估价报告 10、出具估价报告 11、估价资料归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