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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理论方法精讲班第37讲讲义
建筑物与构筑物估价的概念
第二章 建筑物估价
一、考试大纲要求:
二、建筑物估价
(一)考试目的
测试应考人员对建筑物估价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建筑物与构筑物估价的概念
2.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价格特征和类型
(1)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价格特征
(2)建筑物价格的类型
3.建筑物与构筑物估价的基本方法
(1)重置价格折旧法
(2)对照法
(3)建筑物残余法
(4)比较法
4.建筑物估价的基本原则
5.建筑物估价的基本程序
6.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
(1)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含义
(2)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评估要求
(3)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评估方法
(4)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的基本程序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建筑物与构筑物估价的概念和基本方法;
熟悉: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价格特征,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的概念;
了解:建筑物价格评估现场勘察的要求与技巧,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的方法。
二、本章知识汇总
2.1 建筑物与构筑物估价的概念
建筑物与构筑物估价是指估价人员在遵循有关估价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估价的目的,选用适当的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建筑物与构筑物价格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对建筑物与构筑物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测算和判定的活动。
依据建筑物的性质,建筑物估价分成两类:对具有市场流动性的建筑物,其估价的原理是以重置成本为基础,采用对照法、建筑物残余法、比较法等,评估出建筑物的市场价格。对不具备市场流动性的建筑物,如博物馆、图书馆等,其估价的基本原理是用成本法计算的重置价格扣除折旧的方法,评估建筑物的价格。
影响建筑物价格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是:
1)建筑物重置价,任何人购买建筑物,不会用高于重建效用相同建筑物的价格,去购买目前已存在的建筑物,因此建筑物重置价是决定建筑物价格的最基本因素。
2)环境因素主要有:建筑年代(决定建筑物折旧状况和剩余使用年限)、建筑物朝向(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建筑物用途(使收益、使用年限不同)、建筑物楼层。
3)其他因素,例如建筑物的设计影响使用功能等等。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价格特征和类型
2.2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价格特征和类型
1、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价格特征
(1)建筑物与构筑物价格受区位的影响很大
(2)建筑物与构筑物价格实质上是建筑物与构筑物权益的价格
建筑物由于不可移动,在交易中可以转移的不是其实物,而是其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权益。实物状况相同的建筑物,权益情况可能千差万别,甚至实物状况好的,由于权益过小,如土地使用年限很短,则使价格较低。
(3)建筑物与构筑物价格既有交换代价的价格,也有使用代价的租金。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价格同时有两个价格,一个是其本身有一个价格,经济学上称为源泉价格,即交换代价的价格,另一个是使用它一定时间的价格,经济学上称为服务价格,即使用代价的租金。这两者的关系,就如同本金与利息的关系。
(4)建筑物与构筑物价格是在长期考虑下形成的。
由于建筑物与构筑物价值量大,加上其自身特性造成对影响建筑物与构筑物价格的产权、质量、功能、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在短时间内不易了解,因此,人们对建筑物与构筑物的交易一般是十分谨慎的,建筑物与构筑物价格难以在短期内形成。
(5)建筑物与构筑物价格通常是个别形成,容易受交易者的个别因素的影响。
普通商品可以将品质相同的放在一起进行比较交易,其价格形成通常较为客观,不易受到交易者个别因素的影响。而建筑物与构筑物不能搬到同一处进行比较,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对每一建筑物与构筑物,只有亲自到实地查勘,而且建筑物与构筑物价值量大,相似的建筑物与构筑物一般只有少数的人关心,所以建筑物与构筑物价格通常随交易的需要而个别形成,并容易受交易双方个别因素(如偏好、感情冲动)的影响。
2、建筑物价格的类型
(1)成交价格、市场价格和理论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在建筑物交易中交易双方实际达成交易的货币额,它是一个已完成的事实。市场价格是指某种建筑物在市场上的一般、平均水平价格,是该类建筑物大量成交价格的抽象结果。理论价格是经济学假设的“经济人”的行为和预期是理性的,或真实需求与真实供给相等下形成的价格。一般来说,成交价格围绕着市场价格而上下波动,市场价格又围绕着理论价格而上下波动。
(2)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一组与政府对价格管制或干预的程度有关的价格。其中,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3)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和其他权益价格
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和其他权益价格是一组按照所交易或评估的建筑物权益来划分的价格。
(4)现房价格和期房价格
现房价格与期房价格类似于商品的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现房价格是指以现状建筑物为交易标的的价格;期房价格是指以目前尚未建成而在将来建成的建筑物为交易标的的价格。
 
建筑物估价的基本原则
2.3 建筑物估价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建筑物估价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进行。
合法权益包括:
(1)合法产权:应以建筑物的权属证书、权属档案的记载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例如在房地产方面,现行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有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2)合法使用:应以使用管制(如城市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等)为依据。
例如,如果城市规划规定了某宗土地的用途、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3)合法处分:应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等允许的处分方式(买卖、租赁、抵押、典当、抵债、赠与等)为依据。
以抵押为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以抵押为目的的估价对象,没有抵押价值,或者委托人要求评估其抵押价值的话,其抵押价值应当评估为零。
另外,在其他方面,如评估出的价格必须符合国家的价格政策。例如,评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应遵循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房改售房的价格要符合政府有关该价格测算的要求,新建的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价格构成和对利润率的限定。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建筑物估价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进行。
(1)最高最佳使用概念:指法律上许可、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通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估价对象的价值达到最大的一种最可能的使用。  (四个标准:法律上许可、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价值最大化)
为什么要使用该原则,是因为在现实的房地产经济活动中,每个建筑的拥有者都试图充分发挥其潜力,采用最高最佳使用的使用方式,以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最高最佳使用不是无条件的最高最佳使用,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这也是合法原则的要求。
(2)最高最佳使用具体包括:最佳用途、最佳规模和最佳集约度三个方面。
3、估价时点原则:建筑物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影响建筑物价格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的时间上,建筑物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实际上建筑物本身也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因此估价通常是求取估价对象在某个特定的时间上的价值,而且这个特定的时间既不是委托人也不是估价人员随意假定的,而是必须根据估价目的来确定,这个特定时间就是估价时点,一般用公历年、月、日表示。
例如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估价标准等的发布、变更、实施日期等,均可能影响估价建筑物的价值,因此在估价时究竟采用政策法规发布、实施前还是之后,就应根据估价时点来确定。
4、替代原则:建筑物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建筑物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类似建筑物是在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档次、权利性质、区位状况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相同或相当的建筑物。
替代原则对于具体的建筑物估价,要求;一是如果附近有若干相近效用的建筑物并已知其价格时,则可以依据替代原则,由这些相近效用的房地产的已知价格推算出估价对象的未知价格。二是不能孤立地思考估价对象的价格,既不能一相情愿地高估建筑物的价格,也不能一味地低估价格,而要考虑相近效用的建筑物价格的牵掣。特别是同一个估价机构,在同一个城市、同一时期,按同一目的,对不同位置、档次的建筑物的估价结果应有一个合理的价格差,尤其好的不能低于差的。
 5、公平原则:建筑物估价人员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评估出一个对各方当事人来说都公平合理的价值。
该原则要求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在估价中应公平正直,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袒任何一方,评估出一个对各方都是公平合理的价值。这就要求估价人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能受任何私心影响,必须了解影响建筑物的各种因素,不断提高估价理论水平,丰富估价经验,并遵循科学严谨的估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