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物的重要性等级 (1)重要的建筑 (2)一般性建筑 (3)次要的建筑 (4)临时性建筑 4、建筑物的完损等级 (1)完好房屋 (2)基本完好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 (4)严重损坏房屋 (5)危险房屋 5、建筑物抗震设防等级 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对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有如下规定: (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①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②城市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③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④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⑤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2)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 ①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 ②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 ③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 ④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②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③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④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