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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土地估价原则
土地价格是由土地的效用、相对稀缺性和有效需求三者互相作用、互相影响形成的。我们在探讨土地估价方法之前,首先要掌握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以此为指南,认真分析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灵活使用各种土地估价方法,对土地价格做出最准确的判断。
1、预期收益原则
土地的价格受预期收益形成因素的变动所左右。所以,土地投资者是在预测该土地将来所能带来的收益或效用后进行投资的。这就要求估价者必须了解过去的收益状况,并对土地市场现状、发展趋势、政治经济形势及政策规定对土地市场的影响进行细致分析和预测,准确预测该土地现在以至未来能给权利人带来的利润总和,即收益价格。
预期收益的估算对土地估价中的地区分析、交易实例价格的检查、纯收益及还原利率的确定非常重要。在土地估价实践中,剩余法估价及收益还原法估价中土地收益确定,都是预期收益原则的具体应用。
2、替代原则
根据市场运行规律,在同一商品市场中,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效用相同或大致相似时,价格最低者吸引最大需求,即有两个以上互有替代性的商品或服务同时存在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经过相互影响与比较之后才决定的。土地价格也同样遵循替代规律。某块土地的价格,受其他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地块,即同类型具有替代可能的地块价格所牵制。换言之,具有相同使用价值、有替代可能的地块之间,会相互影响和竞争,使价格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因此,土地估价中的替代原则可概括如下:
1)土地价格水平由具有相同性质的替代性土地的价格所决定;
2)土地价格水平是由最了解市场行情的买卖者按市场的交易案例相互比较后所决定的价格;
3)土地价格可通过比较地块的条件及使用价值来确定。
在土地估价中经常采用的市场比较法是以替代原则为基础的。由于在土地估价时很难寻找到像一般商品那样性质、条件完全相同的替代品,一般都要进行时间和土地条件修正后,才能按替代原则,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待估地块价格。
在我国目前的土地估价工作中,基准地价评估是先评定土地使用价值,进行分等定级,把土地条件基本一致的土地归为同一等级,在此基础上再测算其平均价格;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宗地价格时,则是在基准地价基础上,通过待估宗地条件与区域内一般条件的比较,对基准地价进行系数修正,评估出宗地价格。由此可以看出,这实际上都是替代原则在估价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3、最有效利用原则
土地价格是以该地块的效用最有效发挥为前提的。一般情况下,现在城市内的土地应处于最有效使用状态,但许多城市土地的利用并不一定合理,尤其是我国的一些城镇,由于过去长期无偿无限期使用制度,这种现象就更为普遍。
根据土地价格以其最有效使用为前提的原则进行估价时,不应该受现实的使用状况所限制,而应对何种情况下才能最有效使用作出正确的判断。例如,市区的农田,其最佳利用方式并非农业而可能是居住用地,对此地块就不能用农田的估价方法来估价。
判断土地是否为最有效使用时,应考虑的因素是:该地块的最佳利用方式是什么;目前的利用方式是否为最有效使用;如果不是,转换为最有效使用的可能性如何;最有效使用方式能持续多久等。其中最有效使用方式持续性的判定至关重要,因为这直接影响将来的使用方式及收益量,这里又涉及到预期收益原则的运用。 总之,最有效使用应当以预期收益原则和变动原则为基础,就过去、现在以至将来作长远的考虑后予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