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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管理收费标准及依据

2011-2-10 17:57| 发布者: max| 查看: 1143| 评论: 1

摘要: (一)地矿管理收费程序   缴费主体: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等。   职能处室:征费科   其他各项地矿行政管理收费征收程序   工作程序:由相关业务科室提供征费依据和应征额,经财会核准后,由交费人将款项 ...
(一)地矿管理收费程序
  缴费主体: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等。
  职能处室:征费科
  其他各项地矿行政管理收费征收程序
  工作程序:由相关业务科室提供征费依据和应征额,经财会核准后,由交费人将款项缴到县局规定的银行账户,财会给交费人开具票据,并向相关业务处室发出"完费通知单",相关业务科室据此办理批准手续。
  1.职能处室:
  靖宇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征费科
  2.收费依据:1994年2月27日,李鹏总理签发的国务院第150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3.征收标准: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法定费率计征。
  4.征收对象:矿山企业等
  5.资金管理方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它是国家为补偿资源消耗而设立的专项收入,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中央与我省5:5分成,我省与市县6:4分成。
  6.资金用途:
  ⑴文件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地矿厅、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基联字[1997]615号)。
  ⑵具体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预算支出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的经费补助。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60%部分中的70%用于地质勘查,20%部分用于经费补助,10%部分用于矿山保护。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1.职能处室:
  靖宇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科
  2.收费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矿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综字〔1999〕第799号)。
  3.征收标准:
  注:探矿权使用费由省厅负责收取,乙类矿种采矿权使用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取。
  ①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不足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大于0.5平方公里,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算。
  ③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4.征收对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5.资金管理方式: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属财政预算内资金,上缴国库。
  6.资金用途:
  使用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管理支出,价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管理支出,勘察支出和保护支出。
  (三)、勘查、采矿登记费
  1.职能处室:
  靖宇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科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3.收费标准:
  注:勘查登记费由省厅收取
  ⑴勘查登记收费标准:
  ①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②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③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⑵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注:县级负责征收乙类砂、石、土等矿种采矿登记费。
  ①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②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4.资金管理方式:属于预算内资金上缴国库。
  5.资金用途:用于勘察采矿登记过程中的业务经费。
  (四)、矿泉水水质检测证书工本费
  1.职能处室:
  靖宇县国土资源局资源储量科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3.收费标准:每证5元。
  4.征收对象:矿泉水生产企业。
  5.资金管理方式: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6.资金用途:用于发证工本费。
  (五)、矿泉水水质检测费:
  1.职能处室:
  靖宇县国土资源局资源储量科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林省技术监督局、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吉技监质字〔1994〕第17号)。
  3.收费标准:详见吉技监质监字〔1994〕第17号。
  注:由省矿泉水质检站负责征收。
  4.征收对象:矿泉水生产企业。
  5.资金管理方式: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6.资金用途:专款用于矿泉水水质检测过程中的业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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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白昼的夜游者 2012-7-8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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