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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2011-2-6 22:38| 发布者: 地信客服| 查看: 291| 评论: 0

摘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宿政办发〔2003〕43号shy;shy;shy;shy;shy;shy;shy;shy;shy;shy;shy;shy;shy;shy;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 ...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宿政办发〔2003〕43号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年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30日印发
                                     共印150份



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和城市绿化的市政管网(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通讯、消防、交通信号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网)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政管网工程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与管理并重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政管网工程建设综合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建成后实施综合执法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水务、公安、供电、电信、联通、网通、移动、供热、燃气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管线专业规划。
    各管线单位应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给水、雨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通讯、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绿地的各种地下管网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七条  市政管网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第八条  各市政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应先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法《选址意见书》,并根据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市政管网施工图进行设计。
    第九条  市政管网工程的施工图需报市施工图审查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正本)。
    第十条  市开发区市政工程项目的“一书两证”由市开发区初审,经市规划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规划区内其他市政工程直接由市规划局受理,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推广建设地下弱电共用管网。地下弱电共用管网实施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弱电管线单位规划线路,城市弱电一律进入地下弱电共用管网。地下弱电共用通道建设费用由各管网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网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施工保证金(按工程造价5%)后方可建设。各管线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办理质监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保证金全部返还。
    因市政管网建设确需占用或挖掘已建成的城市道路的,必须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初审手续,并由有关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后,向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办理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施工。确需过路的管网,采取顶管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章   施工管理和验收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进行市政管网建设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在建成路面上拌和施工用料或破坏绿化。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管网建设工地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施工图施工或施工现场混乱以及施工质量违反有关规范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没收其施工保证金。
    第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管网规划验收分为三个阶段:基槽开挖后、覆土前和竣工后。对没按规划路径和标高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市政管网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施工,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确保文明施工,主动接受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完毕后,市政管网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规划、建设、城管和水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及有关档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管网施工建设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挖道路或在路面上拌和施工用料以及其他违反文明施工行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组织强制清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管网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形成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施工保证金,并按违章工程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宿建市发〔2004〕158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工程管线及顶管施工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市有关单位:
为了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果,规范城市顶管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宿迁市城市工程管线及顶管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工程  顶管△  管理  办法  通知
–––––––––––––––––––––––––––––––––––––––––––––––––––
报送:市政府办
–––––––––––––––––––––––––––––––––––––––––––––––––––
宿迁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4年6月17日印发
–––––––––––––––––––––––––––––––––––––––––––––––––––
共印30份

宿迁市城市工程管线及顶管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工程管线、顶管施工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城市公园、广场和城市绿地的顶管施工(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弱电综合、消防、交通信号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网)管理。
    第三条  城市工程管线、顶管工程管理应遵循规划审批、保护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并重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工程管线、顶管工程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建成后实施综合执法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水务、公安、供电、电信、联通、广电、铁通、网通、移动、供热、燃气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管线的专业规划。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本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管线施工及顶管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顶管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
    第七条  各顶管工程建设单位应先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线规划设计条件及其红线图,并根据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顶管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  顶管工程的施工图需报市施工图审查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正本)。
    第九条  市开发区顶管项目的“一书两证”由市开发区初审,经市规划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规划区内其他顶管工程由规划分局初审,经市规划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控制顶管建设。一项顶管工程实施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为该顶管建设单位该顶管项目规划线路。地下顶管共用通道建设费用由各顶管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建设的各种地下顶管工程在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施工保证金(按工程造价10%)后方可建设。各顶管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办理质监手续。顶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保证金全部返还。
    因顶管建设确需占用或挖掘已建成的城市道路的,必须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初审手续,并由有关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后,向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证。

第三章   施工管理和验收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进行顶管建设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在建成路面上拌和施工用料或破坏绿化。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顶管建设工地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施工图施工或施工现场混乱以及施工质量违反有关规范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没收其施工保证金。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顶管规划验收分为三个阶段:工作坑开挖后、顶管完成后和竣工后。对没按规划路径和标高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顶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施工,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确保文明施工,主动接受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完毕后,顶管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及有关档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顶管施工建设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挖道路或在路面上拌和施工用料以及其他违反文明施工行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组织强制清理,补办各种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顶管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形成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施工保证金,并按违章工程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因顶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基、路面下沉、蹋陷的,则由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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